来源时间为:2023-06-03
案例一
广灵县某水泥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某中学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7日,长治市某中学校与广灵县某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技术服务年费合同,约定由长治市某中学校支付一定的处置费用及技术服务费。2021年3月30日,广灵县某水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合同约定长治市某中学校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电汇形式支付给广灵县某水泥有限公司该废物处置技术服务费。自开具发票后,经业务人员多次催收,长治市某中学校始终认可该笔款项,但均以审批未完成为由不予支付。2022年10月24日,广灵县某水泥有限公司虽向对方出具律师函,但对方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由长治市某中学校支付相应欠款,广灵县某水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审理过程中,我院始终坚持“一视同仁、依法保护”的理念,反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释明利弊并进行引导,找到双方利益平衡点,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并支付了所欠款项。该案的妥善处理,大大节省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解决了广灵县某水泥有限公司存在的欠款遗留问题,保护了双方利益,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肯定。
案例二
广灵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广灵县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2日,广灵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广灵县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双方协议书》,广灵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将部分扶贫资金投资于广灵县某有限公司,并委托其经营,投资期限为五年,从2017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底。委托经营协议期满后,广灵县某村村民委员会欲将投资全部收回。但广灵县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迟延支付该款,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纠纷。
典型意义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县积极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但受疫情和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比较困难。针对企业面临困难导致部分资金给付不及时的情况,我院通过调解员+法官的多元解纷模式,贯彻“双保护”司法理念,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既解决了扶持者的“忧愁”,依法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同步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积极助力稳企复产,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文字_综合审判庭
编辑_李永强
编审_郭涛
原标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广灵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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