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5-04
中学生在校内打架受伤
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应如何划分?
案情回顾
近日,仙桃法院审理了一起中学生在校打架致伤的民事侵权案件。杨某与程某系仙桃某中学初三年级同班同学,2021年10月,班级组织同学调换座位时,杨某因不愿意调换座位,与程某发生口角,并用课桌顶了一下程某的胳膊,双方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程某用膝盖顶撞了杨某右眼,导致杨某受伤。
后经司法鉴定,杨某构成十级伤残。因多次协商未果,杨某遂诉至仙桃法院,请求判令程某及其父母、仙桃某中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责任承担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程某均系在校初中生,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在座位调整时抱有情绪,未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采取合理方式向老师反映情况解决问题,而是与程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冲突,杨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程某因换座位与杨某打架致其眼部受伤,程某对杨某的损害存在过错,程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发生在课堂,学校任课老师对学生的异常举动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尽到职责内的教育、管理义务,存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仙桃法院酌定杨某、程某、仙桃某中学的责任比例分别为40%:30%:30%。仙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程某和仙桃某中学分别赔偿杨某损失3.2万元,剩余损失4.3万元由杨某自行承担。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该案中,杨某和程某都是初三学生,自我控制和妥善解决矛盾的能力较弱,法律知识相对匮乏。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学习生活,更要加强对孩子的全面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处理与他人的人际关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应当及时发现并处理学生之间各种矛盾,加强学校普法教育和安全文明教育,教育学生与人为善、和睦相处,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和成长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标题:《两中学生因调换座位竟闹上法庭!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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