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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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和勇、罗燕等偷越国(边)境案)时间:2022-10-25【字体:大中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晏和勇,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四川省会东县人,户籍所在地会东县**镇**村**组**号,现住会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4月1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燕,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四川省会东县人,户籍所在地会东县**镇**路**号,现住会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4月1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怀有,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四川省会东县人,户籍所在地会东县**镇**村**组**号,现住会东县**镇**巷**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3月24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福林,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路**号。2003年10月犯盗窃罪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5月犯抢夺罪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3月,犯故意伤害罪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1年4月3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海联勇,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62001********,彝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四川省会东县人,户籍所在地会东县**镇**村**组**号,现住会东县**镇**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1年3月25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和勇、罗燕、刘怀有、张福林、海联勇偷越国(边)境案,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晏和勇没有出入境证件,于2019年春节后,偷越国(边)境到缅甸务工,2020年初偷越国(边)境返回中国;
被告人晏和勇、罗燕、刘怀有、张福林、海联勇及晏和雷、黎艳萍、胡应兵(均在逃)没有出入境证件,为到缅甸务工,于2020年3月10日23时许,结伙偷越国(边)境到缅甸后,晏和勇、胡应兵乘坐摩托车先走未被查获,晏和雷、罗燕、刘怀有、张福林、海联勇、黎艳萍被缅甸警方查获,被当即遣返,又偷越国(边)境返回中国,于3月11日1时许,被云南省芒卡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查获,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晏和勇一直留在缅甸务工,于2020年10月22日偷越国(边)境返回中国,被中国孟连县公安局勐啊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3月22日,罗燕偷越国(边)境到缅甸务工,2020年10月21日偷越国(边)境返回中国时,被中国孟连县公安局勐啊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6月,刘怀有伙同杨有美(在逃)偷越国(边)境到缅甸务工,2020年10月8日,刘怀有、杨有美偷越国(边)境返回中国,15时许被中国当地派出所查获,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晏和勇、罗燕、刘怀有、张福林、海联勇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海得莲、杜申英、刘习宝、海得玉的证言;3.被告人晏和勇、罗燕、刘怀有、张福林、海联勇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一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和勇、罗燕、刘怀有、张福林、海联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和勇、罗燕、刘怀有多次偷越国(边)境并伙同被告人张福林、海联勇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五被告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莉
检察官助理:阿西五几莫
2021年5月27日
附:1.起诉书2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另11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