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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典型案例】大余县人民法院布告

2023/7/4 10:03:20 点击:

来源时间为:2022-06-22

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我县社会秩序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现将本院审理的部分刑事案件公布如下:

彭彬诈骗案

罪犯彭彬,男,26岁,汉族,大余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大余县池江镇九水村彭屋。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21年6、7月份,彭彬向同学朋友谎称其与某银行行长很熟,并一起合伙帮人还信用卡贷款,以每天1%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惑,骗取被害人刘某4.418万元、廖某14万元、梁某39.9543万元,共计58.3723万元,并将骗取的钱用于购买香港六合彩。

本院认为,彭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其具有的自首、累犯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彭彬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申昌英、刘见华、李文锋

贩卖毒品案

罪犯申昌英,女,33岁,汉族,南康区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康区唐江镇星光村大岭背20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刘见华,男,51岁,汉族,大余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大余县新城镇分水坳村互利垅53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罪犯李文锋,男,27岁,汉族,大余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大余县新城镇水南村土围里46号。

2020年2月至7月期间,申昌英在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即“冰毒”)期间,让李文锋负责帮其将冰毒送至指定地点或用微信帮其收取毒资,其中申昌英单独或伙同李文锋贩卖冰毒8次3克,李文锋伙同申昌英贩卖冰毒6次2.6克;刘见华5次向吸毒人员高某贩卖冰毒2.4克。

本院认为,申昌英、刘见华、李文锋多次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单独或共同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申昌英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刘见华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李文锋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赖国威、胡祖梁、程余、赖国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罪犯赖国威,男,26岁,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中专文化,务工,住大余县南安镇建桂街解放路64号。

罪犯胡祖梁,男,22岁,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大余县南安镇建设路86号。

罪犯程余,男,21岁,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大余县南安镇余东街井头巷11号。

罪犯赖国强,男,27岁,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中专文化,务工,住大余县南安镇建桂街解放路64号。

2021年春节期间,赖国威、赖国强、程余、胡祖梁和同案人李某(已判刑)结识了陈某(已判刑)。2021年3月初,陈某让胡祖梁、赖国威、赖国强、程余等人去银行办理银行卡,并以每张银行卡使用一个月支付2500元的标准向其租用银行卡。后四人办理好银行卡并开通手机银行、网银等业务后邮寄到陈某指定的地址。期间,银行卡出现风险提示,四人按照陈某的要求进行现场人脸识别解除风险、并办理新的手机卡重新绑定银行卡。胡祖梁出租的四张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700万余元,从中获利14811元;赖国威出租的五张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3400万余元,从中获利13588元;程余出租的四张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300万余元,从中获利10855元;赖国强出租的四张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金额1600万余元,从中获利11155元。案发后,四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赖国威、胡祖梁、程余和赖国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赖国威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处胡祖梁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处程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赖国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蓝光文故意伤害案

罪犯蓝光文,男,54岁,汉族,大余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大余县南安镇梅山村洋坑38号。

2021年10月14日晚上,蓝光文与邓某等人在梅山村景区路口饭店吃饭饮酒,后前往邓某家中,期间蓝光文打电话叫被害人刘某一同来邓某家。后蓝光文因琐事与邓某发生口角并用凳子砸邓某,邓某妻子蔡某及被害人刘某上前劝阻,刘某将蓝光文拉扯至客厅外院子内,拉扯期间蓝光文与刘某摔倒在地,蓝光文起身后拿起邓某家旁边棚子里的一把铁锹击打刘某头部,致使刘某头部流血并倒地昏迷。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当晚,蓝光文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蓝光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医疗费2000元。

本院认为,蓝光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刘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蓝光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孔保健非法狩猎案

罪犯孔保健,男,59岁,汉族,大余县人,高中文化,务工,住大余县内良乡内良村红湾组。

2020年10月至案发期间,孔保健未经野生动物主管机关批准,在内良乡内良村红湾组黄背坑、沙岭坑山场放置带有手机报警器的钢丝锁、铁夹子等狩猎工具非法捕猎。同年10月28日左右,孔保健在黄背坑山场捕获麂子、果子狸各一只,随后将麂子卖给了内良乡烧烤店老板沈某(另案处理),将果子狸卖给内良乡街上“农家乐”老板邓某。同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在沈某处扣押了部分已加工的肉,经鉴定为麂子的组织,麂子列入国家“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动物。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沙岭坑山场查获了孔保健放置的带有报警器的钢丝锁捕猎工具,并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孔保健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孔保健拘役四个月。

钟显志危险驾驶案

罪犯钟显志,男,42岁,汉族,大余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大余县南安镇建设村岗头。

2021年11月3日00时15分,钟显志饮酒后驾驶其停放在大余县县城钨都公馆停车场赣b2N110号轻型普通货车欲离开,倒车时与刘某停放在该停车场停车位上的赣D5556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检测,钟显志当日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3.0mg/100ml。

本院认为,钟显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处钟显志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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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庭

编辑:吴仪伟

审核:刘向平

原标题:《【刑事典型案例】大余县人民法院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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