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录取程序。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电脑随机录取。5月5日,开展民办一贯制学校直升录取工作。5月17日-5月18日,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施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使用全市统一软件,实施全程录像。本区在电脑随机录取过程中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电脑随机录取结果由区教育局负责公布,导入“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区教育局于5月20日组织验证。5月22日,安排调剂志愿录取。
4.发放入学告知。5月20日起,将通过短信、“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等渠道陆续告知相关入学信息。民办学校完成招生工作后,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局。学生按学校通知办理入学手续。
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根据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由区教育局按照2023年区、校招生政策和细则安排入学。未被民办初中录取的,根据公办初中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对口生源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由区教育局按照2023年区、校招生政策安排入学。小学毕业生如已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按照填表时所选择的户籍(居住)地,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
具体工作要求
(一)公开招生信息
区教育局和学校分别通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网站-教育局专栏-杨浦招生与考试栏目”、学校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以及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杨浦区教育局关于2023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
2.杨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招生划片范围、小学对口公办初中方案、杨浦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等信息。
3.杨浦区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运动场地面积、教学设施设备等。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
4.杨浦区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比例等。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5.杨浦区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收费情况、招生承诺、办学特色等。
6.杨浦区教育局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在线咨询方式、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地址。
4月7日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其中公办学校全部开展,民办学校可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主要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师资水平、课程教学、课后服务、办学特色等情况,参与教育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
(二)发放入学通知
区教育局在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31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三)推进注册制度
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学年注册的相关事宜,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
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指导与监督
区教育局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义务教育资源保障力度,完善招生工作决策机制,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加强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开展教育督导
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本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督。
(三)主动接受监察监督
区教育局在开展招生入学工作中,将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督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市、区两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与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解决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落实问责制度
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等,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挂钩。区教育局将招生违规情况、对违规现象的监督查处情况纳入对学校办学绩效考核。
(五)实施核减措施
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存在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组织对报名的学生家长进行测评、调研等活动的,擅自在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酌情核减该校的招生计划数,核减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202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安排和要求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各类学校不得提前开展招生及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