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全市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的工作要求,主动与国家、省对外交流部门及机构对接,争取好的项目落户鞍山。积极推动有条件的中小学校申请开办“国际班”,指导更多的学校提升对外开放与交流的自觉和能力,接受境外学生的规模不断扩大。指导中小学校与境外学校建立“姐妹校”,使学生境外“游学”、文化交流成为新常态。力争到2020年全市教育对外开放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教育交流与合作力度明显增强。
(五)加强队伍建设
16、全面提升教师师德水平。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好教师“四个标准”的要求加强教师队伍师德建设,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严格师德考核,把师德建设情况纳入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完善师德建设年度检查制度,坚决遏制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和家教等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师德规范行为。
17、统筹城乡师资配置。要发挥编制使用效能,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要求,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完善配置机制,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18、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要加大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创造各种有利条件,确保高层次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完善教师招聘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到学校从教,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教育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严格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精神,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提高村小学、教学点特岗教师招聘比例,加大体音美学科教师的招聘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特岗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19、完善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全市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认真贯彻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鞍山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16〕41号)精神,切实提高乡村教师福利待遇,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要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落实并完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使乡村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加快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到2020年,保障有需求的乡镇在镇中心至少为乡村教师交流提供一所周转宿舍。
20、完善教师交流制度。教育部门要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和一体化办学、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和乡村校长教师培训、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补齐乡村教育短板。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制定乡村教师培养计划,各地区要结合乡村教育实际,设置专门岗位,定向培养能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六)实施关爱行动
21、建立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全市要构建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升学保障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机会平等,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城区逐步扩大接收随迁子女定点学校数量。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继续实行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无障碍就学政策,确保随迁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22、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3号)精神,落实各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落实“奖、贷、助、补、减”并举的扶困助学政策,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民政部门要依托公益性组织和社会爱心团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司法、妇联等部门要指导各中小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部门要安排专兼职心理教师定期对留守儿童开展心理辅导。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教育、妇联等部门要关爱农村残疾儿童,对农村残疾儿童要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
(二)落实政府责任。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工作机制,在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统筹,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人社、编制、教育、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加强联动,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共同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级政府要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
(三)要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国土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没有竣工验收备案的新建学校和校舍依法不准投入使用。
(四)要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制定解决措施,督查指导推进情况,在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同时加快创建全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区步伐。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察。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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