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1-11-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布告
一、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被告人梁某甲等“龙光帮”恶势力人员。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梁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梁某乙、谭某某、黄某丙、卢某、农某某、李某某、黎某某等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团伙。
本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梁某甲、黄某甲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三年三个月以上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聚众斗殴犯麻某某等人员,均系德保县人。
德保县龙光乡大邦村帮龙屯与钦迷村建屯因争夺水源素有积怨,且相互多次切断对方的水源。2019年3月,双方发生械斗,造成多人受伤。
本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麻某某等人员三年一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敲诈勒索犯黄某一、黄某二,均为男性,均系德保县人。
2017年6月至12月,梁某某组织工人到德保县荣华乡马桥村深屯砍伐其购买该屯的集体松木林。被告人黄某一、黄某二知道后,多次以口头或者打电话威胁梁某某,向梁某某索要1.2万元。之后黄某一、黄某二又继续威胁梁某某,索要2.8万元。2017年年底,二人又到梁某某销售木材的木材加工场内,阻挠工人丈量木材,造成梁某某不得正常运输、销售木材。
本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一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黄某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敲诈勒索犯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均为男性,均系德保县人。
2017年11月13日至30日晚,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四人驾驶桂LXU***号轿车,五次到德保县马隘镇路甲村坡派屯岔路口,拦截拉矿车队,向拉矿货车司机索要烟酒钱,否则不给货车通过,后货车司机被迫支付四被告人6000元。
本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许某甲等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
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彭某某,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
彭某某于2017年8月承建百色百矿集团有限公司(德保)高性能铝材一体化项目电源工程2#冷却塔工程项目,后组织工人到工地施工。彭某某收到工程款后,拖欠农民工工资。德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彭某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彭某某未按指令书要求限期改正,没有全部支付所拖久的农民工工资,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25620元。直至本院开庭审理后才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本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六、(电信网络)诈骗犯杨某某,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凌云县。
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杨某某谎称搞光伏项目,可有投一获二高额回报,自己是办公室业务员,以“投一返一”或“投一返二”为由,通过网络实施诈骗,诈骗金额258.88万元。
本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七、诈骗犯梁某某,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保县。
2012年1月份,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征用德保县马隘镇某屯的集体土地以建设赤泥库。德保县国土局负责征收土地,于当月将征地补偿款全部补偿给某屯并以分发到各户。2013年7月某日,被告人梁某某到国土局办事时,看到之前某屯与国土局签订的集体土地补偿协议书。后梁某某伙同陆某某、梁某一、梁某二、梁某三利用虚假材料到国土局办理相关领取手续,骗得集体土地补偿款210140元。
本院以诈骗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兰某某,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凌云县。
2018年11月至12月间,一个自称为“曾某某”的人虚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通过发送短信或直接打电话的方式,骗取多名受害人共计210.986万元,该款项汇入账户名为曾某某银行卡内。被告人兰某某出于谋利目的,为诈骗分子将该银行卡的赃款刷卡套现,转移赃款,共计116.094万元。
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兰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九、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韦某某,男,1994年6月4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保县。
2020年8月,被告人韦某某为获利,在广西百色市、德保县等地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兴业银行、桂林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的11张银行卡后,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被人用于接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所得钱款,帮助他人将赃款50万元流转。韦某某获利6000元。
本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十、贩卖毒品犯覃某,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保县;潘某甲,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保县。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覃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潘某甲,向其购买100克毒品海洛因。潘某甲又通过电话联系潘某乙,向其购买100克毒品海洛因。当日20时许,潘某甲驾驶小汽车,前往潘某乙位于德保县粮食局旁的住所,向潘某乙购买100克海洛因(实际净重101克)。潘某甲携带向潘某乙购买所得的海洛因,离开准备上车时被民警拘传。另,覃某还有多次贩卖毒品行为,还有制造毒品行为。
本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及车牌号桂A03***的奥迪小轿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潘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十一、组织卖淫犯黄某某,男,1982年2月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保县。
2017年初,被告人黄某某承租德保县某某镇某某街某巷某号民房开设卖淫窝点,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12月30日凌晨,该窝点被德保县公安局查处,当场抓获卖淫女8人,及嫖客2人。
本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十二、容留卖淫犯邬某,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壮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德保县。
被告人邬某为增加收入,于2016年1月至7月26日期间,在自家二楼用五合板设置成四间小房,房内设有床铺、清水等物品,专供卖淫女和嫖客使用,每次向卖淫女收取费用。2016年7月26日14时,三名卖淫女到邬某家二楼卖淫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本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邬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十三、开设赌场犯赵某某,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壮族,专科毕业,住德保县;苏某某,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住德保县;曾某,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陆某甲,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住德保县;陆某乙,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住德保县。
2017年11月中旬,被告人曾某、赵某某、苏某某、陆某甲、陆某乙五人合伙在德保县某批零部内开设赌场,室内放置捕鱼电子游戏赌博机一台、扑克电子游戏赌博机一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赌场开设后,每天参赌人员二、三十人不等。2017年12月28日,五被告人又在某批零部旁租一间房,室内放置捕鱼电子游戏赌博机一合、扑克电子游戏赌博机一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8年1月1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曾某、苏某某及参赌人员19人,并收缴了上述赌博机。
本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赵某某、曾某、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至人民币15000元不等;分别判处陆某甲、陆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十四、交通肇事(逃逸)犯向某,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保县。
2019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向某驾驶桂L6N***号小型桥车搭载黄某甲由德保县城关镇峒崎村往云梯村进城大道方向行驶,行至桂能燃气公司路口右转弯欲调头时,碰撞由黄某乙驾驶的摩托车,造成黄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向某弃车逃离现场。经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向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乙无责任。2019年12月25日,向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丧葬费4万元。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向某到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首。
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向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十五、危险驾驶犯农某某,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保县。
2020年1月8日时许,被告人农某某饮酒后驾驶桂LM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部往马隘镇街上方向行驶,行驶至贤李村路口路段时,碰撞到行人樊某某,造成樊某某、农某某受伤及LM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4.25mg/100ml。
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农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布
卢靖院长
2021年10月29日
原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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