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各维度达到C等或以上。
2.补考
初中毕业生书面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由毕业学校组织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不能作为高中录取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未达到C等的学生,学校可安排补测或充实其实证材料。补考达到上述毕业标准者,可颁发初中毕业证书。
(二)高中招生录取
1.组织实施
高中阶段学校通过统一信息化平台进行录取,提供高中阶段学校公平、公正、规范的招生环境,维护学校、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初中毕业生的合理分流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城区高中招生录取由市教育局中招办负责组织实施,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市的高中招生录取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市教育局中招办相关方案组织实施。
2.计划下达
城区高中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招生计划,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市高中由各县(市)教育局下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要符合国家对高中阶段普职分流的总体要求,普高和职高招生计划大体相当,教育行政部门将不低于60%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
3.录取依据
高中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是:考生的学业水平综合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以及享受政策性优惠的情况。
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按照学生填报志愿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结合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状况择优录取。具体录取规则为:
(1)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入围。
(2)比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成绩。
(3)综合成绩相同时,再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结果。
4.多样化招生政策
普通高中学校除划线招生外,还实行指标生、特长生、推荐生等多样化招生政策,促进高中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1)指标生:将区域内优质普通高中学校不低于60%的招生计划作为指标生计划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标生录取实行最低分数线控制,按照考生所报指标生志愿分校择优录取。
(2)特长生:在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资格范围内,对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特长生招生计划,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按标准录取。
(3)推荐生: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时,对平时综合素质特别优秀,但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造成学业水平考试未能正常完成或成绩有明显失误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可依据学生所在初中学校至少两名资深教师提交的推荐信以及核实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内由招生学校破格录取。
职业院校(含五年制高职高专、高职高专中职部、城区中职学校、技工院校)根据专业发展和就业岗位需求,对考生专业素质有特殊要求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后予以公告,可在招生录取前进行相关面试、体检或术科测试,进入学生档案,不得另行组织文化考试。面试、体检或术科测试等成绩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一起纳入职业院校的招生录取依据。
5.规范优待加分项目
根据教育部规范加分的有关要求,学生的相关特长和突出表现等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减少和规范高中学校招生优惠加分项目,严格控制加分分值,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保留以下政策优待项目(如果出现同时享有多项优待,取最高优待项目,不重复计算):
(1)烈士子女;
(2)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人民警察一级至二级英模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
(4)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少数民族考生;
(6)符合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子女。
其中,(1)(2)烈士子女、军人子女按照市警备区、市教育局联合制定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执行;(3)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人民警察一级至二级英模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参照军人子女予以优待;(4)(5)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及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参与录取;(6)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关于印发<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发〔2022〕12号)执行。
四、保障措施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必须通过规范程序和制度创新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市和区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公示、诚信、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杜绝招生腐败现象,全面推进阳光招生。
(一)公示制度
提前向社会公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评价结果使用,高中招生录取办法以及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等。通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诚信制度
加强诚信教育,完善初中毕业生学业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对于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证明或综合素质评价实证材料作假者,按规定进行相关处理。对于参与命题、评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签定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采取奖惩措施,督促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三)监督制度
市、区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学业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等工作进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在学业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现象和行为,可向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0731—84899756,基础教育处0731—84899710,民办教育处0731—84899715,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处0731—84899713。公布网上受理举报网址为:http://fuwu.csedu.gov.cn/webgroup/cssjyj/complainform.html,接受社会监督。
(四)责任追究制度
市教育局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评价、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控。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一把手”负责制,将招生工作纳入对区县(市)和学校的绩效考核。校长和纪委书记均为第一责任人,如有违规行为,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学校主要领导、纪委书记、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个人年终考核降等直至追究行政责任。对学校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终考核降等处理。
五、其它事项
(一)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二)本方案由长沙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