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7-26
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我县社会秩序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现将本院审理的部分刑事案件公布如下:
郭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罪犯郭聪,男,24岁,汉族,大余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大余县池江镇。
2022年5月31日,被告人郭聪通过陌陌App联系到一个陌生人,随后添加了QQ和微信进行聊天,对方邀请郭聪提供银行卡进行“跑分”,并承诺每过账1万元给予500元报酬。同年6月1日,郭聪在明知是不法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和手机给他人进行过账,并在ATM机上取现1000元及刷卡购买价值35562元的黄金首饰。郭聪非法获利1250元。
经本院审理认为,郭聪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郭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王家程、王世斌、王世荣
偷越国境案
罪犯王家程,男,26岁,汉族,吉水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大余县南安镇。
罪犯王世斌,男,27岁,汉族,大余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大余县吉村镇。
罪犯王世荣,男,26岁,汉族,大余县人,专科文化,务工,住大余县吉村镇。
2019年6月初,康某(已死亡)以一个月赚1-2万元引诱被告人王家程、王世斌、王世荣前往缅甸务工。三人商议后,于2019年6月6日,在康某的安排下偷越国境到达缅甸境内,前往缅甸小勐拉某KTV务工。同年7月份,王世荣在康某的联系、帮助下,偷渡回到中国境内。8月份,王世斌偷渡回到中国境内。10月份,王家程偷渡回到中国境内。
2019年12月2日,王家程再次按上述方式偷越国境到达缅甸小勐拉务工。2021年6月10日,王家程通过勐海县打洛口岸从缅甸回到中国境内,被勐海县公安局处以拘留五天的行政处罚。
2020年3月27日,王世斌再次按上述方式偷越国境到达缅甸小勐拉务工。2021年4月7日,王世斌通过勐海县打洛口岸从缅甸回到中国境内,被勐海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本院审理认为,王家程、王世斌、王世荣的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王家程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世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世荣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吴至学、刘民生、刘友平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李才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罪犯吴至学,男,34岁,汉族,大余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大余县新城镇。
罪犯刘民生,男,33岁,汉族,大余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大余县池江镇。
罪犯刘友平,男,42岁,汉族,大余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大余县池江镇。
罪犯李才华,男,37岁,汉族,大余县人,初中文化,司机,住江西省大余县黄龙镇。
(一)2022年2月份,被告人吴至学受刘某(另案处理)指使,在明知涉案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三张银行卡收取违法资金并转账到刘某指定的账户,过账流水达23万余元,现已查实李某等6名被害人被骗资金转入吴至学的银行账户共计64986.4元。吴至学非法获利4万元。
(二)2022年2月份,被告人刘民生受刘某指使,在明知涉案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收取违法资金并转账到刘某指定的账户,过账流水达19万余元。刘民生非法获利5000元。
(三)2022年3月份,被告人刘民生受刘某指使,与被告人吴至学一同前往黄龙镇找到被告人李才华过账,李才华提供自己的两张银行卡给其二人收取违法资金并转账到刘某指定的账户,过账流水达36万余元,现已查实卢某等7名被害人被骗资金转入李才华银行账户共计14.1万元。刘民生非法获利1700元,李才华非法获利8000元。
(四)2022年3月份,被告人刘民生受刘某指使,联系被告人刘友平过账。被告人刘友平明知涉案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两张银行卡收取违法资金并转账到刘某指定的账户,过账流水达34万余元,现已查实蔡某等2名被害人转入刘友平银行账户共计9.7万元。刘友平非法获利6700元,刘民生非法获利5000元。
经本院审理认为,吴至学、刘民生、刘友平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才华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吴至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刘民生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刘友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李才华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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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仪伟
审核:刘向平
监制:谭忠平
原标题:《【刑事典型案例】大余县人民法院2023年3号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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