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随迁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的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需出具儿童少年的出生证明或预防接种证、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材料。
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居住地和学校学额余缺情况,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施教区公办学校因学额限制无法全部接收的,优先安排证件齐全、有贾汪区社保缴纳证明、工作和居住时间长的随迁子女入学,其余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域内学校统筹安排。对于不能完全提供以上材料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入学。非起始年级学生随父母来我区就读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六)引进高层次人才及优抚对象子女入学
经评审认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高级管理人才的适龄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市委、市政府《徐州市“555”引才工程实施方案》(徐委发〔2021〕15号)相关规定执行。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和驰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政策。对区级年度优秀志愿者或志愿服务总时长前300名的志愿者的子女(或学生志愿者本人),入学时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给予一定倾斜,具体名单由区文化服务中心提供。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必须于6月25日前分别向区人才办、徐州工业园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委等有关单位(部门)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由有关单位(部门)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交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或未经有关单位(部门)审核认定并公示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贾汪区户籍学生公办学校施教区确认办法
学生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房产证明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
1.学生法定监护人有房产的
①学生法定监护人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的,按法定监护人的房产确定施教区公办学校。
②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唯一房产,但与户籍、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凭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公办学校。
③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多处房产的,以实际居住的房产确定施教区公办学校。实际居住界定:具备水电、桌椅、床铺、炊具等基本生活条件且在该房产中生活。
④学生法定监护人原房产已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施教区公办学校。
⑤学生父母离异的,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证明材料,以抚养权归属方的房产确定施教区公办学校。
2.学生法定监护人无房产的
①学生户籍随父(母)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籍,其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住房,持房管部门出具的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可以按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确定学生的施教区公办学校。
②学生法定监护人原房产已拆迁,货币补偿、确未购房的,凭拆迁协议和无房产证明,按学生家庭的户籍所在地确定其施教区公办学校。
3.其他特殊情况
①学生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按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确定学生的施教区公办学校。
②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施教区内每一套合法固定住房,每六年内只能安排一名学生入学,同一家庭的多子女入学不受此限制。
③公办初中七年级招生,施教区内每一套合法固定住房,每三年内只能安排一名学生入学,同一家庭的多子女入学不受此限制。
4.施教区公办学校审定中有关证件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房产赠与协议书、房产交易协议书等不视为学生施教区确认的房产证明。
②已购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全款发票可视为有效房产证明。
③已购房产但开发商未将房产交付业主的,该房产不视为学生施教区确认的房产证明。
④确认学生施教区过程中,所有证件的有效日期均截止到2021年6月25日。
公办学校优先安排施教区内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房产证明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的入学。对于法定监护人有房产、无同址户籍,有户籍、无房产及其他文中未述及的特殊情况,如有空余学位能够满足的,施教区学校予以安排入学;学位不足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学位空缺的学校。
六、工作要求
1.各校要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确保2021年招生工作规范、平稳、有序进行。
2.按照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的目标要求,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通过合作办学、集团化发展、教师交流、资源共享等多种形式,努力扩大优质资源,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同时,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资助工作,不让一位儿童少年因生活困难而失学,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3.各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招生工作责任,严格遵守招生政策纪律,自觉维护正常招生秩序,全面落实省教育厅“九个严禁”要求: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普通高中免试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4.区教育局教育科、组纪科、督导室将开展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项督查,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要求整改,并坚决予以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造成家长集中上访的义务教育学校,取消申报各类综合评奖资格,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民办学校严重违规的,将在次年消减招生计划甚至取消其招生资格;涉及社会教育机构的,按照行政处罚条例从严处理,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5.招生咨询电话:87613118(教育科)、招生投诉电话:87616305(组纪科)、87715006(督导室)。
贾汪区2021年
各个学校施教区范围
铜山区
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办法解读
招生条件、报名方式
施教区确认……
家长们,注意啦!
铜山区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实施办法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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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报名
(一)报名时间
1、第一阶段报名。
◆A.小学报名:7月1日—3日,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具有施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和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小学或相关民办学校现场报名并确认,7月5日前完成上报;
◆b.初中报名:①小学应届毕业生,7月1日-3日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现场审核合格后线上报名及确认,7月5日前完成上报。②铜山区户籍从外地返回就读的和符合外来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学生,7月2日-4日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初中或相关民办初中进行现场报名及确认。
2、第二阶段报名。
7月10日-12日,未被第一阶段报名学校录取的学生,①选择民办学校的,到向有空余学位的民办学校报名。②选择公办学校的,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报名。
(二)报名材料
1、铜山区户籍适龄儿童到学校现场报名或现场审核时须持材料:①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②家庭户口簿;③选择施教区内公办学校的,还须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以下统称房产证);④到初中学校报名的还需提供学生小学毕业证。
2、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学校现场报名或现场审核时须持材料:①父母的居住证(一年以上)、身份证;②家庭户口簿;③父母在铜山区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具经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具自谋职业已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④选择施教区内公办学校的,还须父母在铜山区现居住地居住不少于一年的证明(已购房产的出具房产证、租房居住的出具租赁合同和租住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⑤到初中学校报名的还需提供学生小学毕业证。
(三)报名要求
1、每位学生在不同阶段只能选报1所民办学校或1所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不能兼报。所有报名经确认后,不得修改。
2、学生及家长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或参加现场材料审核(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因未按要求办理导致无法入学的,将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二、招生录取
(一)第一阶段录取
1、民办学校录取。7月8日,录取并公布录取名单。①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③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后,仍有余额且多余名额少于报名人数的,也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2、公办学校录取。7月6日-8日,公办学校对报名学生进行线上及线下资格审查。7月9日,公布录取名单。
(二)第二阶段录取
1、有空余学位的民办学校补录。7月10日-12日,相关民办学校按招生计划进行现场补录。7月12日,公布录取名单。
2、公办学校补录。7月10日-12日,公办学校对返回施教区报名的学生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按照户籍、房产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排序补录,学额已满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7月12日,公布录取名单。
✍(三)特殊情况学生统筹安排
施教区审定需统筹安排的、未按时报名的、因学位不足无法接收的等特殊情况学生,7月13日-15日,到区教育局办理。
(四)录取说明
按照招生录取时序,所有学生一经录取不得再选报其他学校。
三、公办学校施教区确认办法
【铜山城区户籍(含铜山街道和新区街道)学生】
(一)学生法定监护人有房产的
1、学生监护人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的,按学生监护人的房产所在施教区,凭房产证确定入学的公办学校。
2、学生监护人有多处房产的,按监护人户籍落户的房产所在施教区,凭房产证确定入学的公办学校。
3、学生监护人原房产已拆迁,异地安置但未取得房产证的,按安置地房产所在施教区,凭拆迁安置协议,确定入学的公办学校。
4、学生父母离异的,按抚养权归属方的房产所在的施教区,凭房产证确定入学的公办学校。
(二)学生法定监护人无房产的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在一起且从未迁移过,并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的房产内实际常住,学生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住房,持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按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施教区确定入学的公办学校。
2、学生监护人原房产已拆迁,货币补偿、确未购房的,按学生家庭的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凭拆迁协议和无房产证明确定入学的公办学校。
(三)其他特殊情况
◆学生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按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所在施教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