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新生入学
学生接到招生学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后,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凡是未按时到校注册的,视为学生监护人主动放弃学位,学校不再保留其学位。
九、招生纪律
(一)招生工作实行“阳光招生”,公开招生计划、录取结果,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市招生考试院和各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管理,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十、附则
(一)具有银海区户口属银海区第七小学招生范围的原住居民并且一至六年级在银海区第七小学实际就读的应届毕业班学生可分配到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具有银海区户口属银海区第七小学招生范围的原住居民在银海区第七小学实际就读不满六年的应届毕业班学生可就近统筹分配到北海市第十中学。银海区第七小学将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名单报送银海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提交市招生考试院审批同意,符合条件的学生方可报名。
(二)具备以下四类条件的学生为正读生:
1.具有海城区户口且实际住址在学校的招生服务范围内并分配到该学校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班学生。
2.参与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市第十一中、市第十三中、北京市第八中学北海实验学校、西北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电脑随机抽签并被录取的小学应届毕业班学生。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入学优待的人员。如: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各类优抚对象。
4.经市招生考试院审批同意后分配到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市直属初中的具有银海区户口属银海区第七小学招生范围的原住居民在银海区第七小学实际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班学生。
(三)不属上述附则(二)四类条件的学生一律为非正读生。
(四)对逾期报名的海城区户口的学生,由市招生考试院根据录取后各招生学校生源情况统筹安排录取。
(五)电脑随机抽签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由北海市招生考试院根据其他招生学校生源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六)现役军人、高层次人才有子女入学需求的可于6月底前到北海军分区、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具体事宜。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属北海市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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