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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等七人偷越国边境案)

日期:2023/7/20 18:28:17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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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1〕21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6月7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遂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6月7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遂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6月7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遂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丙,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6月7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遂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丁,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租住在**镇**村**路口,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6月16日刑事拘留;2021年7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遂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7月21日刑事拘留;2021年7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遂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7月21日刑事拘留;2021年7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遂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叶某某、何某丙、何某丁、罗某某、叶某某等七人偷越国(边)境案,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叶某某、何某丙、何某丁、罗某某、叶某某等七人在禾源街上茶馆喝茶时,通过小视频广告看到“缅甸工作,月入过万”的消息,与广告发布者联系后,七被告人决定结伙偷渡至缅甸。2020年3月18日,七被告人一同从遂川出发至云南景迈机场,后在偷渡组织者的安排下,七被告人偷渡至缅甸。2020年6-8月七被告人陆续偷渡回到国内。

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规劝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叶某某、何某丙、何某丁、罗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叶某某、何某丙、何某丁、罗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叶某某、何某丙、何某丁、罗某某、叶某某违反我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七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叶某某、何某丙、何某丁、罗某某、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叶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友东

                              检察官助理 钟金枚

2021年9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换押证》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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