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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一男子,醉驾暴力强行冲卡,致民警受重伤,被起诉!

日期:2023/7/24 5:36:50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1-09-03

华安一男子,醉驾暴力强行冲卡,致民警受重伤,被起诉!海峡导报

关注2021-09-0310:35福建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字号

9月2日,导报记者从省检察院网站获悉,被告人黄某阳,男,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巷**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17日被华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华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据悉,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阳独自饮酒后驾驶闽******号轻型栏板货车,载林某某从华安县**镇**行驶至**镇**号被告人林某甲家中与林某甲等人再次饮酒。后被告人黄某阳表示要驾驶林某甲所有的闽******号小型汽车离开,被告人林某甲明知黄某贵阳饮酒,仍提供该机动车供其驾驶。当晚22时36分许,被告人黄某贵阳独自驾驶闽******号小型汽车从被告人林某甲家中往**镇**方向行驶,行经**中学路段时,遇民警设卡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检查,被告人黄贵阳为逃避检查,在民警挥动交通指挥棒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仍强行驾车冲过第一设卡点。在加大油门欲闯过第二设卡点时,将执勤民警邱某某撞飞,造成被害人邱某某受伤、道路旁边水池损毁。被告人黄某阳继续驾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阳将肇事车辆驾驶至其位于华安县**镇**村家中,并在联系他人载其到**中学查看情况未果后,独自步行前往案发现场,在**中学上坡路段,被协警苏某某等人发现后归案。同日,被告人林某甲在其家中被抓获。

华安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林某甲明知被告人黄某阳饮酒,仍提供机动车供被告人黄某阳驾驶,二人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阳明知公安民警执行公务,为逃避检查,使用暴力即驾驶机动车强行冲卡,导致执勤民警邱某某受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阳在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在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阳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贵阳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记者张雄敏编辑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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