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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泗翰:虽没到最后,但看到了希望

日期:2023/7/27 11:08:22 浏览:

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说,这一《指导意见》旨在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义,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从而激活《刑法》中正当防卫条款。

尽管出台了《指导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诸多难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教授印波介绍,首先是难以区分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行为,尤其是相互斗殴过程中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以“存在相互斗殴的故意与事实”等笼统理由认定不构成正当防卫;第二是难以确定防卫限度,没有一个准确认定当事人防卫的主观意图,防卫行为与当事人制止不法侵害紧迫性的标准;正当防卫的认定极容易受社会公众舆论与公众情感的影响,难以保持社会公众道德感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平衡。

至于防卫人为自己准备工具是否影响防卫的性质,印波教授说,在现实讨论中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事先准备工具的行为影响防卫的性质,原因是如果防卫人预见到了某种不法侵害并提前做好了相应的准备,使不法侵害发生时能迅速采取防卫措施的话,这恰恰说明了不法侵害不具备紧迫性,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性要件;有人认为事先准备工具的行为并不影响防卫的性质,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危险性,行为人是否预见并事先准备工具进行防卫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刘玲认为,此案中,焦点问题是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斗殴。这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具体情节来判断。比如,陈与李,谁先动手?双方是否都有刀子?谁先拿出刀子?谁先持刀刺向对方?捅刺部位和力度分别在哪里?这些都需要根据证据进行事实判断。

“曾经的那个小孩,只能留在瓮安县了”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自考过法学大专的陈泗翰也开始慢慢有自己的理解,“我们都知道故意这个词是怎么用的,我并没有下意识地想要把对方怎么样。”

他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自考了大专,专业是法学,还学会了吉他和萨克斯。音乐和法律,成为他出狱后回归生活的起点。现在,他在林丽鸿的律所实习,有时候也兼职教人弹吉他。

从未成年犯管教所到北京的律所,这对陈泗翰来说,步子迈得有些大,他经历了很长时间的适应。

他的工作是负责打理律所的公众号,选择一些关注度高的案件,再找相关的法律条例,进行整理和科普。而在他入狱之前,公众号这个互联网产品他还未曾见过。

各种法律文书,他也需要从头开始自学。林丽鸿记得,有一次她让陈泗翰写一个案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写完以后她花了八个小时修改,这个时间有点长,长到让陈泗翰产生自我怀疑。“他有些自卑,可能觉得帮不到我吧。”

在北京待了一年多,陈泗翰首先学会的是与不同人沟通。让他印象深刻的是,一开始,当他去一些机构办理业务,如果对方推脱,超过了办理期限,他往往不敢催促,唯唯诺诺。后来他开始学会“强硬”一些,和对方指明已经延期的事实。

有时他觉得自己社交能力不行,新交的朋友很少。交朋友之前,他会先和对方说九年前的那个案子,如果对方不介意,关系才会继续深入。过去在狱中给他来信的初中同学,因为各自人生轨迹的不同,也逐渐淡出彼此的生活,只在一些时刻偶尔互相问候。“只要对方都过得好,那我觉得也是好事啊,也没必要过多打扰。”友情的支持没有狱中那么强烈,现在更多的时候,他一个人,走自己的路,他说,“曾经的那个小孩,只能留在瓮安县了。”

他也会对女孩心动,但选择不去说些什么。本来他和异性说话就不多,再加上身上背着这件案子,令他觉得自卑,没有条件去谈恋爱。也许时间的尺度还要拉得更长,他才能够说一句,“我的生活重新开始了”。

新京报记者朱清华实习生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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