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7-11
陈泗翰:虽没到最后,但看到了希望2023年07月11日星期二新京报:6月29日,陈泗翰收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回复函。受访者供图案发地点位于学校附近的一条巷子。图/新京报记者2021年拍摄的视频截图7月4日,陈泗翰(右)和他的代理律师林丽鸿前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案件进展。受访者供图
出狱近3年,陈泗翰等来了新消息。9年前的贵州校园反杀案再次回到公众视野。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4年4月30日8时许,陈泗翰与李某在瓮安四中食堂排队打早餐,李某踩了陈泗翰一脚,二人为此发生口角和抓打,与李某一起的其他人帮忙打陈泗翰。课后,李某等人到教室的走廊上将陈泗翰拉到同层厕所的楼梯处继续殴打,后又将陈泗翰拉到五楼楼梯处再次对陈泗翰进行殴打。中午放学时,李某跟陈泗翰说下午他们两个(指李某和陈泗翰)单杀(一人拿一把刀对杀)。结果造成李某死亡,陈泗翰受伤,当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泗翰有期徒刑八年。
陈泗翰和家人选择上诉。2015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陈泗翰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自学法律、吉他、萨克斯的时候,他的父母继续向贵州省高院提交申诉材料。申诉理由是,陈泗翰的行为属于对违法侵害行为采取的合法、适当、及时的防卫行为。2018年,贵州省高院驳回申诉,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一审判决后的这些年,陈泗翰和家人申诉的焦点集中在“其行为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2023年6月15日,陈泗翰再次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再审申请书。
2023年6月29日,陈泗翰收到了一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回复函,回复函显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已就该案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7月4日,陈泗翰和他的代理律师来到贵阳,分别去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他们询问工作人员案件进展,经过确认,目前全案材料包括检察建议已经一同移送到贵州省高院。贵州省高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答复,审查周期不会超过一个月。
这意味着,如果贵州省高院决定再审,最迟在7月底,陈泗翰就能收到通知书。
“还没到最后,但看到了希望”
上个月,陈泗翰刚刚过完24岁生日。
三年前假释出狱时,他说,要忘掉过去,重启人生。三年过去了,再审检察建议像一个提醒,告诉他往事并没有彻底结束,“如果不努力,你会辜负一些帮助过你的人,如果继续让过去束缚自己,我觉得好像出来了跟没出来一样。”
7月4日,陈泗翰和他的代理律师询问了贵州省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之后,重审的概率到底有多大,他们得到了一个口头回复的乐观结果。
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是,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教授印波向记者解释,再审检察建议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且有重新审判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法律监督方式。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介绍,此案中,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其依据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但是,对于刑事生效判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仅仅是建议而已,并不必然启动法院再审程序。刘玲进一步补充,除非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抗诉书一个月内决定是否立案。
虽然尚未有结论,陈泗翰说,“还没到最后,但看到了希望。”
对于15岁那个春天发生的事,他已经不再主动和父母谈论。
时间拨回那一年。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4年4月30日8时许,陈泗翰与李某在瓮安四中食堂排队打早餐,李某踩了陈泗翰一脚,二人为此发生口角和抓打,与李某一起的其他人帮忙打陈泗翰。课后,李某等人到教室的走廊上将陈泗翰拉到同层厕所的楼梯处继续殴打,后又将陈泗翰拉到五楼楼梯处再次对陈泗翰进行殴打。中午放学时,李某跟陈泗翰说下午他们两个(指李某和陈泗翰)单杀(一人拿一把刀对杀)。
放学后,李某抓住陈泗翰的衣领将陈泗翰朝花竹园C区里面拉。此时,同校学生贺某趁机将身上的一把卡子刀递给陈泗翰。陈泗翰左手接过卡子刀后将其放在衣服袋子里。李某将陈泗翰拉到花竹园C区里面对陈泗翰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陈泗翰将卡子刀拿出来刺在李某的胸部,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卡子刀刺在陈泗翰的左背部,接着陈泗翰又用卡子刀刺在李某的胸部后跑走。李某拿起卡子刀在后面追,追赶途中,扑倒在地。后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锐器致心主动脉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与此同时,陈泗翰跑到瓮安县城中街治安岗亭要求救助,后被送往明康医院进行治疗。经瓮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泗翰的伤系锐性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后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陈泗翰的伤属轻伤一级。
2014年,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泗翰有期徒刑8年。
陈泗翰的父母选择上诉。林丽鸿律师回忆,上诉期间陈泗翰同校55位初三同学自发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写了一份联名信。联名信中写道,希望法院“看到他是被迫反击,才将人杀死的事实”。在该份联名请求信中,有9位是本案的目击证人。林丽鸿律师在查阅刑事卷宗后发现,有两位证人的证言显示:死者李某案发当时,多次殴打陈泗翰并且拿出刀冲上来刺向陈泗翰,陈泗翰看到李某拿出刀,才拿出刀来防身。
2015年,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陈泗翰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此后,陈泗翰开始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申诉之路
2018年7月,林丽鸿成为陈泗翰申诉的代理律师,那时,陈泗翰已经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将近四年。在此之前,陈泗翰的父母找了很多律师,得到的回复几乎都是一致的,“你冤是冤,但是我不接,他已经在里面服刑三四年了,谁能够给你承诺什么?”
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每年都有考核机会,“相信法律,所以每一个环节我们都在争取他应有的权利。”2020年8月,服刑6年后,林丽鸿为陈泗翰争取到了假释机会。假释出来,陈泗翰一家人觉得,最难的时候已经过去了。
在出狱之前,申诉的主体是陈泗翰的父母,出狱之后,申诉的主体回到陈泗翰本人。
2023年6月,陈泗翰在提交给贵州省高院的刑事再审申请书里写道,请求申请“对陈泗翰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提起再审改判陈泗翰无罪”。
申诉材料中写道,陈泗翰没有实施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属于对违法侵害行为采取的合法、适当、及时的防卫行为。在林丽鸿律师看来,陈泗翰是被动加入决斗,没有想要跟对方去进行决斗的主观意图,当对方已经拿出刀威胁到他的生命安全时,如果再不去反击,他本人将面临着死亡的后果,“基于法律也好,基于人的本性也好,我们认为这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林丽鸿律师说,虽然被害人李某的死亡与陈泗翰实施的自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李某持刀对他人进行不法威胁和伤害,已经赋予了防卫人陈泗翰无限的防卫权。
林丽鸿律师介绍,在本案的定罪证据中,对陈泗翰的伤情情况的法医鉴定有两次。第一次是瓮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泗翰的伤系锐性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第二次是在陈泗翰三个月愈后,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陈泗翰的伤属于轻伤一级。两份鉴定意见相互矛盾,最终法院按照哪一份鉴定意见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原判决、裁定中也未予以释明。
林丽鸿解释,如果定性为防卫案件,那么伤情鉴定结果有可能影响着“防卫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的判定。陈泗翰在案发时被李某打成重伤二级,因防卫行为导致李某死亡,应当以伤害当时为标准,即认定李某给陈泗翰造成重伤二级,陈泗翰处于防卫将李某杀死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经过在瓮安第四中学附近调查走访,林丽鸿发现,瓮安第四中学周边比较繁华,处在交通要道,校门口及附近道路早在2011或2012年就已经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同时,在本案刑事证据材料《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工作建议栏中载明“走访调查,排查与受害人关系,调取周边监控视频”。后续公安机关是否调取到周边监控视频?如果有,监控视频中是否拍到了案发过程?该监控视频如今在哪里?
对于这些疑问,陈泗翰和家人期待能有机会在再审时得到解答。
有争议的正当防卫
记者查看一审判决书时发现,瓮安县人民法院否定陈泗翰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一审判决书用“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并用刀刺伤他人致被害人死亡”界定本案性质,将陈泗翰与李某之间的攻击行为理解为斗殴、打架。二是,将贺某递给陈泗翰卡子刀的行为,理解为事先准备,进而判断其具有伤害李某的动机和故意。三是,强调被害人死亡结果对本案定性的决定性意义。
陈泗翰向记者提供了一份2021年的专家论证意见书——《陈泗翰故意伤害案专家咨询论证法律意见书》,四位国内知名刑事法专家一致认为:本案系由校园霸凌引起的一起带有防卫性质的案件。
专家在论证意见中分析:首先,对于案件性质的界定,从当事人和目击者的证言与事实材料来看,本案起因于典型的校园霸凌,陈泗翰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没有答应进行所谓的“单杀”,也没有召集他人参与斗殴。从这个过程看,陈泗翰没有斗殴的意愿,更没有伤害李某的意图,陈泗翰与李某之间的行为并非斗殴或约架。其次,根据案件中陈泗翰的供述与其他人的证言,陈泗翰所用的卡子刀并非事先准备,而是他人在现场提供,防卫人为保护自身准备工具不影响防卫性质。最后,陈泗翰用刀刺伤并导致李某死亡,是在被李某先行用刀捅刺要害部位后,出于恐慌且为避免生命受到威胁,不得不转身刺伤李某制止其继续追杀,回手刺中李某胸部,且只有一刀,属于防卫行为,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针对以上两方对正当防卫的不同意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教授印波认为,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的问题,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在其中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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