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杨斌(化名)在担任盐城市某初级中学班主任期间,在其办公室内多次猥亵该班级学生被害人戴某(女,2007年5月出生)、陈某(女,2007年4月出生)。具体事实包括,在2019年11月份,以及2020年4月中下旬至5月中上旬期间,杨斌先后两次猥亵戴某,先后六次猥亵陈某。
江苏盐城一初级中学班主任在其办公室内多次猥亵班级学生,两名被害女生均为2007年出生。一位被害人报案后,该班主任在被询问和第一次讯问时均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供述了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班主任身份,多次猥亵两名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法院判处该班主任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禁止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相关职业。
据裁判文书网10月23日公布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杨斌(化名)在担任盐城市某初级中学班主任期间,在其办公室内多次猥亵该班级学生被害人戴某(女,2007年5月出生)、陈某(女,2007年4月出生)。具体事实包括,在2019年11月份,以及2020年4月中下旬至5月中上旬期间,杨斌先后两次猥亵戴某,先后六次猥亵陈某。
被告人杨斌在被害人戴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接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在被询问和第一次讯问时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斌的近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生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和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可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斌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班主任身份,多次猥亵两名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斌犯猥亵儿童罪除应认定为坦白外,其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斌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在被询问和第一次讯问时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后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
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惩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禁止被告人杨斌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相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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