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4-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3〕4号)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符合房山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经区政府批准,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积极落实全国和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大力促进教育公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入学机制,严格规范入学秩序,加强入学工作管理,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乡镇(街道)为主,组织实施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三)坚持免试就近,统筹协调,确保房山区每一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四)坚持有序规范,严格规范程序,严肃执纪问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五)坚持稳中求进,强化管理,通过巩固成果、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努力保障入学机会均等。
三、入学条件及方式
(一)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凡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范围,由法定监护人持家庭户口簿在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所对应学校办理免试就近入学手续。
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的无房家庭,法定监护人长期在房山区工作、居住,符合在房山区连续单独承租住房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房山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房山区接受义务教育。按照承租地位置,由承租地所在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辖区内学位情况,予以协调解决。
2.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需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范围,由法定监护人持家庭户口簿在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所对应学校办理初中入学手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强化部门联动,区教委将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对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合法稳定工作和实际居住等条件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情况,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二)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定的在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符合随军进京落户条件正在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本市户籍对待,根据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范围办理免试就近入学手续。
(三)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房山区工作或居住,需在房山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在房山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参加入学资格审核。通过审核后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乡镇教委报区教委协调解决。
各乡镇(街道)政府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联审机制和日常联合审核机制,积极稳妥做好义务教育全学段材料审核,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四)残疾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在服务范围内就近就便优先入学。
(五)凡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六)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七)本区将在入学压力集中、学位紧张的学校和地区,依据市级政策,根据学位供给情况和户籍、房产、居住年限等因素,积极稳妥推进以多校划片为主的入学方式,采取电脑派位的入学办法,科学合理地分配生源,依法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八)继续在长阳、拱辰、西潞等乡镇(街道)的部分学校实施一个房产地址六年内只提供一个义务教育入学学位政策(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计划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计划管理,各学校要加强入学需求前瞻预测,按照划片范围内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中小学校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经区教委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各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
(二)规范民办校招生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区级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严格执行民办中小学广告和招生简章备案制度,公开公示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和收费标准等,以招收本区学生为主。
(三)严格学籍管理。本区使用全市统一的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将每一名学生入学途径和方式全程记录。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将依据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已通过入学服务系统审核却未及时到校报到的新生,各学校要督促其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经督促后仍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严禁学生的无序流动。加强民办学校学籍管理,民办校不得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就读。
(四)杜绝违规操作。各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区教委统一规定的入学工作时间和程序。严禁以考试成绩和各类竞赛证书、培训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面试、评测、接收简历等各种形式选拔学生。严禁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培训班、校园开放日、夏令营等形式提前招生、选拔学生。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色班、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
坚决禁止学校私自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经入学材料审核的非京籍学生,不得私自接收已通过审批程序且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均衡编班,严禁分班前组织考试,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坚决禁止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持续不断开展有效宣传引导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就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要积极协调解决、主动化解区域内个性化矛盾。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规范操作,积极引导家长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申报入学材料,全面、准确做好入学政策宣传引导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一)区教委职责
1.制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划定本区各校招生服务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2.协调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房山分局等部门,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联审机制。
3.加强对本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入学工作宣传,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4.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范围免试就近入学。
5.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平稳推进义教入学工作。
(二)乡镇(街道)职责
1.各乡镇(街道)成立义务教育入学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主管教育的领导任组长,教育助理任副组长,各中小学校长任成员,统筹组织领导和协调安排镇域内入学工作。
2.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本乡镇(街道)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联审机制。按照要求审核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材料,协调入学学校。
3.指导学校进行政策宣传及引导工作,公布乡镇(街道)教委咨询电话,通过多种渠道有效宣传政策;要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积极协调、主动化解区域内存在的个性化矛盾。
4.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三)学校职责
1.校长是本单位入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组织领导学校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制定适合本校的入学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责任人,公布学校入学招生咨询电话。多渠道宣传政策,帮助有困难的家长采集信息。
2.严格按照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积极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各环节工作。
3.学校(幼儿园)及时做好对教师、学生和家长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宣传本区入学政策、方式和时间等。
4.在工作中热情接待咨询,积极协调、主动化解服务范围内个性化问题,主动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树立本区教育的良好形象。
区教委将通过网上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及时公布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相关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入学工作咨询电话:89366051
入学工作监督举报电话:89359539
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办公室地址:西潞社区成人职业学校(苏庄地铁站北100米)
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文章来源于:http://chuzhong.ljyz.com.cn 初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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