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8-05
为深入贯彻省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相关政策,全面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和《三门峡市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实施方案》,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营造阳光公平的义务教育招生氛围和良好教育生态,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让全县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三门峡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三教文〔2023〕91号)精神,结合我县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现状,特制定2023年渑池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城区及相关乡校要切实履行责任,确保所辖学校招生工作合法合规、平稳有序。
(二)坚持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划分区域招生,保障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含可以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就学。
(三)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主和户籍所在地相结合、分批招生原则。各学校招收的适龄儿童(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即201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毕业生),必须在划分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并长期与监护人共同居住。
(四)坚持公办为主、统筹协调原则。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五)坚持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学校依规拟定招生简章,全面推行“阳光招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城区招生条件
渑池县城区义务教育招生条件分三种类型:
(一)第一类招生条件
1.有城关镇户口,监护人在学校招生区域内有产权房,并在产权房居住。
2.有城关镇户口,监护人在城区唯一居住地是学校区域内直系祖辈房产,且与适龄儿童少年同户籍同居住。
3.学校区域内符合《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华侨子女在豫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办法》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华侨子女、台籍子女;结合《渑池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符合条件的招商企业和引进人才的子女。
本类型已经完成学校招生计划的,不再招收下一种类型。
(二)第二类招生条件
1.有城关镇户口,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后户口无迁移记录,监护人无城区产权房、无政府保障廉租房,在户口所在学校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房。
2.有城关镇户口,监护人在学校区域内的居住地是其直系祖辈房产,三代同户籍(非儿童少年与监护人唯一居住地,儿童少年出生后户口无迁移记录)。
3.无城关镇户口,监护人在学校区域内有产权房,并在产权房居住。
本类型已经完成学校招生计划的,不再招收下一类型。
(三)第三类招生条件
1.在城区长期租房居住,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无城关镇户口;监护人在学校区域内有稳定居所,并长期居住,有相应正规佐证材料;小学阶段在城区学校就读。学生入学需求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未能入学的学生需调配至盟校就读。
盟校的具体安排为:县直中学和尚德中学、韶州中学、仰韶学校、会盟中学结为盟校,实行五校联合招生。曹端小学和外国语小学结为盟校,实行两校联合招生;新兴小学和东关学校、实验小学结为盟校,实行三校联合招生;渑池三小和丽景小学、会盟小学结为盟校,实行三校联合招生;澧泉小学、渑池四小和孟岭学校结为盟校,实行三校联合招生。
三、审核材料
(一)居住证明
1.房产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应出具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收据等相关证明。(房产证抵押的要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由房产管理部门写明情况加盖公章)
2.无房证明:儿童与监护人在城区的唯一居住地是祖辈房产的出具祖辈房产证明,同时要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
(二)户籍证明
户口本、身份证。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关证明
1.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务工合同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2023年2月1日前开始在城区务工)。
2.户口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本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无需办理。
3.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回执)(登记日期为2023年2月1日前)。本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无需办理。
4.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社区及居委会开具的租房证明)。
(四)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华侨子女、台籍子女、县委县政府招商企业、引进人才子女等要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和相关文件等。
(五)特殊教育适龄少年:对适龄残疾少年,要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学习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小学毕业年级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采取到中学随班就读等多种办法妥善安排,确保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四、学校招生
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分三个步骤:全县招生宣传;乡镇初中、小学招生;城区初中、小学招生。
(一)全县招生宣传(8月5日—8月9日)
各学校根据《渑池县教育体育局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可行的招生方案及公告,并通过校门口版面、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乡镇初中、小学招生(8月10日—8月12日)
凡申请就读渑池县乡镇小学一年级及七年级的学生,必须于8月10日——8月12日到所在片区的学校报名登记,学校在限定时间内对报名学生完善信息,学校统一安排在“河南省基础教育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录取信息。
(三)城区初中、小学招生
1、网上报名(8月13日—8月16日)
凡申请就读渑池县城区小学一年级及七年级的学生,必须于8月13日——8月16日登录“河南省基础教育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报名,没有报名的一律不予录取。
2、资格审查(8月17日—8月20日)
8月17日,按要求带相关资料交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格审查。不按时带相关资料到报名学校进行审查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3、初审结果查询及申诉(8月21日—8月22日)
(1)8月21日,监护人根据报名时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河南省基础教育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2)8月22日,监护人对资格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带相关资料直接到学校申诉复审。
4、未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二次报名。(8月23日)
对初审结果无异议又未被学校初审通过的学生,在网上查阅有空余学位的学校,进行二次报名。
5、录取结果查询及公示(8月24日-8月25日)
监护人8月24日登录“河南省基础教育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根据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查询正式录取结果。
8月24日至25日公示,招生学校将录取学生名单在校门口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为录取的学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被正式录取的学生于8月26日到被录取学校领取通知书。未按时到校领取通知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入学资格。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招生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招生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落实工作规范、人员职责和监管责任。各学校要依据本校招生实际制定招生方案,局直各中小学校于8月4日前将本校招生工作方案及招生简章、招生承诺书报县教体局教育股审核,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二)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违规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违反规定招生;严格控制班额;各批次招生做到公正、公开,“阳光招生”。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不能委托任何培训机构推荐选拔生源;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新生入学编班不得分重点班、非重点班,推行学生电脑随机派位编班,班主任随机抽班。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各乡镇附设六年级的初中,小升初的录取原则上由本校六年级学生直升七年级,若家庭地址变动等原因确需改报其他学校的,由家长写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准后方可改报。若七年级招生人数已完成招生计划,不能再招生;若未完成招生计划,也可招收符合条件的其他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在城区以借读形式上幼儿园大班和小学六年级的乡镇学生,回原籍就读一年级和七年级,各乡镇中小学校要无条件接收。
为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的管理,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与城区公办学校同步进行。民办学校的招生对象应以渑池户籍的学生为主,两所民办学校非渑池籍学生总数应控制在全县义务教育学生人数的5%以内。违反招生要求的要重新组织招生,并视情节拟减当年招生计划。
(三)切实履责控辍保学。《义务教育法》规定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学校要按照省市关于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乡镇中心学校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等多方联控联保责任制,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秋季开学劝返复学专项行动,压实责任,坚决防止因贫、因病或家庭变故孩子辍学。聚焦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做好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入学工作,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严厉打击以各种名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做好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工作。一要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持续巩固和优化“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确保“应入尽入”,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二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政策,摸清底数,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三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要通过保障就近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失学;四要针对区域内适龄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实施分类安置,由就读(送教)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普通学校就读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安排送教上门,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入学安置由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
文章来源于:http://chuzhong.ljyz.com.cn 初中网
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其真实性与本站无关,请网友慎重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