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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县2023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24/4/19 9:34:40 浏览:

高中招生要求

根据赣州市教育局批准备案的招生计划和省、市有关规定,面向全县初中毕业生招生。按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划定的统招、均衡分数线录取,低于分数线的考生一律不予审批录取。均衡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和均衡录取最低控制线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一律不招录择校生,不得超计划、降分数、超收费标准违规招生,特长生报市教育局审批后在市中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年级每班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五、职业教育招生要求

根据市教育局批准备案的招生计划和省、市有关规定,面向全县初中毕业生(含崇义籍在外地接受义务教育初中毕业生)招生,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划定的各专业分数线录取。

六、特殊教育招生要求

崇义县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无法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由家长持户口簿、残疾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县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入学。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随班就读,学区内学校不得拒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到校、落实到人”原则安排送教上门。

七、义务教育学校“长幼随学”

为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解决子女在不同学校就读给监护人带来的接送难问题,从2023年秋季学期起始年级起(一年级和七年级),同一户家庭多孩子女就读时在同一学段(小学、初中各属于一个学段)但分处城区不同招生学校的新生对象,在坚持家长自愿原则下,允许其小孩新入学时按第一招生顺序申请安排到其同胞兄(姐)同一所学校就读。申请“长幼随学”需在7月10日前到县教科体局402室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逾期不予办理(样表详见附件4)。

八、中小学转学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转学办法。县城学校之间原则上不予转学,因户籍、实际居住地变更等原因确需转学者,需在转入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提出转学申请,由学校报县教科体局同意后方可转学,转入申请材料参照招生类别申报材料。乡镇中小学学生因监护人户籍迁移或工作地发生变更,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且接纳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申请乡镇学校之间转学。

(二)高中阶段转学办法。普通高中之间转学原则上执行同城不转、学校对等的原则。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转学,确需转学的,须达到或超过转入学校当年高一录取分数线并报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普通高中学生可按程序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原则上,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各阶段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毕业年级的最后一学期和学期中途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

九、优先安排入学人员认定

高层次人才、高学历人才、招商引资、优秀乡贤、消防救援人员和军人子女申请入学,相关证明材料交至县教科体局教育股,并经县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优先安排入学。

(一)县域内引进高层次人才、高学历人才和招商引资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市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高层次人才、高学历人才子女入学需提供县委组织部出具的高学历人才录用证明;招商引资人员子女入学需提供县商务局出具的招商引资人员证明,仅限于企业高管人员;现任市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子女入学享受同等政策,由县教科体局提供相关证明。

(二)军人子女指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其入学按照《赣州市教育局、赣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赣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执行,需提供县人武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9﹞10号)规定执行,需提供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崇义籍优秀乡贤子女优先保障入学。崇义籍优秀乡贤需提供崇义户籍证明和县委组织部出具的优秀乡贤证明。

十、其他事项

(一)各学校预报名时,需设立两个以上的资料审查认定小组,审查资料后确定报名资格,有条件的学校,对存疑人员现场进行学籍查询。对其他材料存疑无法确认的,可以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家长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

(二)各学校要严格按限定班额招生并及时办理学籍。小学和初中一年级需严格按照省定办学标准控制班额(小不超过学45人/班,初中不超过50人/班),不得形成大班额。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严格实行班额督导,对不按招生计划招生、产生新大班额的学校,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

(三)各乡镇、各学校要认真做好适龄儿童摸排工作,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

(四)县城教师本人子女可申请在该教师任教学校优先安排入学。

(五)在县城就职的既无县城户籍,又无县城房产的公职人员子女,可凭单位证明、编制卡、户口簿和居(租)住证明优先保障入学。

本《实施办法》由县教科体局教育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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