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0-07-03
7月3日,内蒙古举行“全区检察机关加强‘河湖’治理司法保障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请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树林介绍有关情况,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王慧、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黄凯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
现在,我向大家通报2018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加强“河湖”治理司法保障工作的有关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和“一湖两海”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以探索构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内蒙古检察模式为牵引,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探索实践“河湖长+检察长”联动机制,为助力祖国北疆水生态安全和水资源保护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2018年4月,自治区检察院在黄河内蒙古段的六市一盟部署开展了“保护黄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在全国率先吹响了“保护母亲河”的司法号角。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水利部联合部署开展沿黄九省区“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自治区检察院联合水利厅联合部署、深化落实,推动黄河内蒙古段河道“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乱象深度治理,黄河内蒙古段生态面貌得到有效改善,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2019年4月,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河长办联合部署开展了全区河湖“四乱清理”专项行动,将“一河”局域治理向全区河湖全域治理扩展延伸。
在全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下,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携手合作、共同努力,专项行动按计划、分步骤有序推进、扎实开展,取得了预期效果,黄河流域和全区河湖“四乱”突出问题得到初步整治,全区河湖水生态安全和水资源保护得到了有效保障。截至2020年5月,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涉河湖生态的公益诉讼案件88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39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6件,通过诉前程序实现公益保护目的比例达到95.7%;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协同行动,共督促清理污染水域面积2451.1亩,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793.54公里,督促整改拆除违法建筑100.7万平方米,督促清理河道垃圾32.14万吨。
二、工作措施及主要做法
(一)建立“河长+检察长”联动机制,积极构建共治共保共享格局。一是联合巡查与实时监督相结合,形成治理合力。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河长办联合制定巡查行动方案,由两部门厅级领导带队,组成3个联合工作组,分片将河湖重要滩区和各类保护区、重要干支流、群众反映强烈的“四乱”问题作为整治重点,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拉网式巡查,以联合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化解履职梗阻。各地方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机制,形成执法与监督合力。如阿拉善盟检察分院积极与水利、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河湖“四乱”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同推动“四乱”问题的治理解决。二是创设“一问题两清单”工作机制,确保整改实效。对2019年全区2786个“四乱”问题,逐一制定问题整改清单和问题销号清单,由各地河湖长签字认领问题整改清单,整改后由河湖长与检察长共同签字确认问题销号清单,确保清查无遗漏、问题不解决不销号。三是建立“移送反馈+信息共享+整改评估”的全流程联动。全区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重要情况互相通报,重大案件及时研讨,重点环节及时协商,形成“发现,交办,整改,验收,销号”的全流程协作联动,共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实现多赢共赢的保护效果。专项行动期间,水利部门主动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410件。
“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及其效果得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认可和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2019年12月4日,《“两长”联动治水!内蒙古清除河湖“四乱”出实招见实效》被评选为2019年度内蒙古“十大法治事件”。2020年6月28日,自治区检察院首次参加全区总河湖长会议暨河湖长制工作推进会议,并作了全区检察机关加强河湖治理司法保障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切实加大办案力度,深入推进河湖“四乱”问题整治。全区检察机关聚焦历时已久、难度较大、社会关注的案件,以案件办理推动问题解决。一是突出河湖生态安全与行洪安全保护。如杭锦旗黄河毛布拉孔兑河道违法采砂、违法建筑破坏生态环境案中,在检察机关有效监督下,地方政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督促清理了82家无证采砂厂,整改乱采砂石作业点10处,清除乱堆固体废物222.03万立方米,恢复治理违法乱占河道260亩,取得了良好的生态修复效果。乌拉特前旗检察院针对“黄河渔村”违法建筑影响行洪安全的问题,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程序,督促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占用河道二十年的建筑群,确保行洪安全。二是多措并举,以办案促整改求实效。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办案方式,督促、协同职能部门解决河湖治理难题。如托县检察院办理的黄河蒲滩拐水源地违法排污污染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全面排查蒲滩拐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未安装防污措施的全部取缔。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在发出检察建议后,牵头市属各职能部门召开公益诉讼圆桌会议,通过面对面座谈会商方式,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临河区黄河段违法建筑影响行洪安全公益诉讼案、乌拉特前旗黄河三湖段违法建筑影响行洪安全公益诉讼案,针对行政职能部门未全面履职行为,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拆除了河道内违法建筑。以法律监督刚性,推动生态保护要求落实到位、问题整治到位,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影响社会面”的效果。三是扎实开展“回头看”行动,防止“四乱”问题反弹回潮。自治区检察院成立三个工作组,对全区已整改销号的问题开展“回头看”,监督问题是否存在反弹的隐患,受损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有效修复;对新增拟销号问题进一步核查,重点核查责任主体是否履职到位,整治效果是否达到销号标准。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协同该盟河长办及相关行政部门,形成联合检查组,对阿拉善左旗主要河流湖泊、黄河阿拉善盟段“四乱”问题整改等情况进行联合“回访、回查”,确保“四乱”问题的整治效果。四是扩大宣传渠道,广泛凝聚共识。乌海海勃湾区检察院在办理黄河排洪河道违法种植影响行洪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结合不同地域、不同环节的特点,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开展多种形式宣传,为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凝聚了全社会保护合力。
(三)坚持专业化监督办案机制,助力提升河湖生态保护质效。一是推行“三检合一、四位一体”的专业化办案模式。在全国率先建立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并审查,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四项检察职能均交由公益诉讼部门办理的“三检合一、四位一体”办案模式,以专业化的监督促公益司法保护效果的最大化。2018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共起诉各类涉水刑事犯罪案件74件178人,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7件96人,违法河道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42件74人,违法排污构成污染环境罪5件8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32件58人。二是建立专业监督机构。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先后设立乌梁素海生态检察室和岱海生态检察室,打造专业机构实施专门监督。针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的跨区域性与行政职能履行的地域性矛盾,自治区检察院将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打造成主司“公益诉讼”检察院,管辖跨区域水污染生态环境案件;三是建立自治区和盟市两级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对办案实行统一调度。今天发布的沿黄流域“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活动8件典型案例和全区河湖四乱清理公益诉讼专项活动8件典型案例,也是以典型案例凝聚监督共识,促进专业化监督的举措。四是开展“小专项”活动。各地检察机关因地制宜,部署开展“小专项”,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集中整治。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开展“保护绰尔河”公益诉讼专项、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老哈河上游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专项、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开展“黄旗海湿地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等。五是发挥科技助力效果。注重运用科技手段对“四乱”问题进行排查、跟进监督,降低证据灭失风险,提升办案质效。如呼和浩特、包头、呼伦贝尔、兴安盟、通辽等地检察机关利用无人机航拍和卫星定位固定诉讼证据,针对河道、河滩开展全面排查取证,形成公益诉讼取证“平面化”与“立体化”并行的办案模式。
(四)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全力促进河湖生态环境修复。以“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内蒙古生态检察模式为牵引,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认罪认罚从宽与恢复性司法、专业化监督与专业化修复的有效衔接,支持地方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最大程度实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生态的目标。一是设立“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基地”。呼和浩特市检察院联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托县共同设立了全区首家“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基地”,打造集生态司法保护、生态法治教育、生态理念宣传等于一体的综合司法服务平台,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多元化治理。二是推动河湖生态环境修复。阿拉善盟检察分院督促地方政府清理了黄河乌斯太段河道内18处违建鱼塘,推动地方政府将违建区域纳入国家黄河湿地公园建设项目,该案例被评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凉城县检察院“岱海检察室”设立以来,共督促相关部门关停74家非法砂场,督促收回岱海周边土地使用权5.5万余亩,清理岱海周边66家养殖场、拆除渔业养殖鱼塘28家、封停28家机电井,为岱海每年节约地下水及减少截留地表水约167万方,助力岱海湿地生态环境修复取得良好效果。三是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养殖增流”等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方式,由违法者为河道、河滩的生态修复“买单”。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在追究三名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三人承担20592元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在检察机关监督下,主管部门用该笔损害赔偿款购买了80万尾鱼苗投入呼伦湖水域内。
(五)建立生态环境跨区域联动机制,积极推动河湖全流域保护、全系统治理。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大视野,对内发展跨省区域合作,对外拓展与俄蒙国际司法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