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8月24日,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向托克托县环境保护局、县河口管理委员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履行监管职责,强化水源地污染治理,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收到检察建议后,县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县河口管理委员会制定《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并要求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规定步骤、方式对黄河蒲滩拐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治。同时县环境保护局、县河口管理委员会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黄河蒲滩拐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进行全面排查,对未安装防污措施的6家鱼塘全部取缔,要求27家“农家乐”全部安装污水收集装置。
【典型意义】
饮用水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是实现饮水安全的关键。本案中,对未安装防污措施在饮用水水源地经营鱼塘、农家乐,严重污染水源地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推动行政机关开展联合督查、专项整治,综合运用行政、法治手段促进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6.乌海市海渤湾区黄河排洪河道违法种植影响行洪安全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违法种植法治教育
【要旨】
在河道内违法占用河道种植农作物,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同时,积极向违法行为人开展法治教育,促使其认识到违法种植的危害性并积极配合整治。
【基本案情】
乌海市海渤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鲁某某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镇黄河排洪河道内围垦造田,种植玉米、小麦等农作物60余亩,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影响河道泄洪能力,给黄河防汛工作带来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6月11日,乌海市海渤湾区人民检察院向乌海市海勃湾区农牧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占用河道种植的农作物进行清理,恢复河道畅通。为及时消除行洪安全隐患,检察机关与海勃湾区政府、区农牧水务局、千里山镇政府等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同时,检察机关及时对鲁某某开展法治教育,向其宣传河道禁垦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政策,告知其侵占排洪河道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经过开导教育,鲁某某积极配合清理了河道内种植的农作物,在区政府、区农牧水务局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协调下,黄河排洪河道内种植物全部清理,河道恢复了往日的畅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强化法制宣传,联合行政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法治教育,讲解河道禁垦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政策,增强保护河道安全意识。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彻底清除了河道内违法种植的农作物,恢复了河道行洪能力,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7.乌拉特前旗黄河三湖段违法建设影响行洪安全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违法建筑强制拆除
【要旨】
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后,行政机关尚未穷尽行政手段全面履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切实保护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在“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发现,赵某某、菅某某夫妇等22户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黄河三湖段河道内违法建设房屋和养殖圈舍,违法建设面积达3500余平方米,对黄河三湖段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同时,严重影响黄河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16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向乌拉特前旗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拆除黄河河道内的违法建筑物,消除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风险隐患。2019年6月12日,旗水利局回复称,已拆除21户违法建筑物,仅余赵某某、菅某某夫妇违法建设的房屋和2000余平方米养殖圈舍尚未拆除。检察机关跟进调查查明,旗水利局虽然先后两次作出行政处罚,但对拒不配合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为,旗水利局未穷尽行政手段,导致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和执行】
2019年9月24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乌拉特前旗水利局依法继续全面履行河道监管职责,拆除河道内的违法建筑,确保行洪畅通和防汛安全。2019年11月7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旗水利局将违规建设房屋和养殖圈舍全部强制拆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政机关虽然多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对违法行为人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并未穷尽行政手段,未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害状态。检察机关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实现了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8.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黄河临河段违法建设影响行洪安全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乱建乱堆行洪安全
【要旨】
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后,行政机关仍不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河道内乱堆乱建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严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影响行洪安全。检察机关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增强检察监督刚性,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幸福砖厂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水利主管部门许可,在黄河临河段防洪堤内擅自修建砖窑、厂房,违法占用河道面积488亩,并在河道内随意堆放砖块、粉煤灰。2016年10月,该砖厂停产,但违法修建的砖窑、厂房仍未拆除,堆放的砖块、粉煤灰仍未清理,严重影响黄河河道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的同时,给黄河防汛工作带来了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8月3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消除双河镇幸福砖厂乱建乱堆违法行为给黄河防汛工作带来的安全隐患。2018年10月23日,区水利局书面回复称已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责令企业尽快清理乱堆的砖块和粉煤灰。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该砖厂违法修建的砖窑、厂房仍未拆除,违法堆放的砖块、粉煤灰仍未清理。
【诉讼和执行】
2019年7月29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水利局依法继续履行河道监管职责,消除行洪安全隐患。2019年12月9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区水利局将违法建设的砖窑、厂房全部拆除,将违法堆放的砖块、粉煤灰彻底清理,消除了河道行洪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积极整改的情况,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增强检察监督刚性,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彻底解决了破坏生态环境,影响黄河行洪安全的违法建设、违法乱堆难题。
二、内蒙古检察机关“全区河湖四乱清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1.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艾不盖水源地地下水超采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地下水超采监管合力
【要旨】
内蒙古地区常年干旱,地下水资源极其匮乏,过度开采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河流下游水域流径量减少,水域面积递减,使得周边地区荒漠化现象日趋严重,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改变地下水粗放型开采方式,科学合理规划开采地下水。
【基本案情】
艾不盖河是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以下简称“达茂旗”)境内最大的内陆河,素有达茂旗“母亲河”之称。艾不盖河的水源地保护区位于达茂旗明安镇那仁宝力格嘎查西场,保护区内有多处天然自流泉眼。1989年12月,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供电段与达茂旗人民政府签订了引水协议,约定从艾不盖河水源地保护区内掘井开采地下水供给白云火车站的生产生活用水。近30年来,艾不盖河水源地保护区内地下水超采,导致地下水位严重下降,部分支流甚至出现断流现象。同时,地下水位下降,导致水源地保护区内多处自然泉眼干涸,严重影响周边牧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达茂旗检察院与政协达茂旗委员会就从艾不盖河水源地取水问题开展联合调研。2019年6月3日,达茂旗检察院向达茂旗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艾不盖河水源地地下水开采进行长远规划,科学论证合理限定地下水年开采量。达茂旗水务局采取多项措施进行整改,一是安装远程传输流量计量设备,加强对艾不盖河水源地取水量及实时取水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委托水利部牧区水利科研机构,对艾不盖河水源地进行水资源评估;三是根据水资源评估报告,限定包头供电段在艾不盖河水源地地下水年采用量为20万立方米。
【典型意义】
地下水资源保护对生态环境永续发展,周边群众取水用水至关重要,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水利行政机关对艾不盖河水源地地下水开采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合理论证,并采取有效措施限定采水量,有效防止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有效遏制河流下游减流、断流现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五原县宏胜平原水库岸线违法倾倒垃圾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河湖“四乱”社会综合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地方政府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发动广大群众联合整治河湖“四乱”问题,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切实保护了河湖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五原县银定图镇宏胜平原水库两岸存在大量生活垃圾,不仅污染水库水质,而且严重破坏水库周边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29日,五原县人民检察院向五原县银定图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政府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宏胜平原水库污染问题。收到检察建议之后,银定图镇人民政府积极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开展联合治理,明确责任主体,以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集中整改。同时,银定图镇人民政府采用了群众自治的新型治理方式,通过与水库周边村民小组签订《禁止倾倒垃圾协议》,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水库治理活动之中。在库区岸线污染治理活动中,检察机关共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清理河道10公里,清理各类垃圾25吨。五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此为契机,促成中共五原县委、五原县政府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法治五原建设的意见》,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行政机关通过联合整治、发动村民参与等方式,对河湖、水库、河道内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同时,检察机关以办理典型案件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支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