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2〕2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教育厅《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2日
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依据,是我省兴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学校应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普通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含民办)。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此标准制定。
第四条本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学校设置与规划
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和布点应立足当地实际,结合当地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做到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并适应现代教育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六条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按照方便学生、资源优化、注重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3万以上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1所初中,人口不足3万的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下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第七条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原则上15—2万人设置1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设置1所全日制初中。
第八条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农村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城市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24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九条新建学校应按照“四个集中”原则(高中向城市集中、初中向城镇集中、小学向乡镇集中、教学点向行政村集中)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远离物理、化学的污染源和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移动通讯基站。学校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毗邻。学校所用土地应由当地政府以行政划拨形式取得。
第十条学校必须按规定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校园设计应结合当地的地域环境、地形地貌、民族生活习惯和传统等因素,突出校园建筑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力求做到布局合理、区域分明,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教学、图书、实验用房不宜沿主要街道建筑红线或公路干线布置,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与教学用房的纵向轴线垂直布置;田径场、球场的长轴均宜南北向布置;如受地形限制,田径场必须设在教学用房的南面或北面时,一定要与教学用房保持25米的距离,并设置绿化屏障。学校还应根据师生的流向和机动车辆(含消防车)的通行合理布置交通道路,避免师生穿越体育运动场地。校园主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主入口外侧要留人流缓冲区、车辆减速带和设置规范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保障学生安全。
第十一条校园建筑布局应合理、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应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校园应平整,道路应硬化,并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旗台;应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学校应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形成优美和谐、特色鲜明的校园环境,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第三章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
第十二条学校用地应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学校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
(一)生均用地面积。
按中心城区(分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设定最低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其中,中心城区指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具体的最低标准见表1:
表1: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平方米/生)
学校
类别
中心城区
(非全寄宿制)学校
中心城区以外地区
(非全寄宿制)学校
全寄宿
制学校
主城旧区
主城新区
完全
小学
11.40
15.00
20.00
32.00
初中
11.40
20.00
25.00
34.00
注:1、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2、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平方米/辆),可根据实
际情况另行增加
(二)体育活动用地。
体育运动场地设置标准:完全小学6班规模学校建有100米直跑道;完全小学12班—18班、初中12班等规模学校均建有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完全小学24班及以上、初中18班及以上等规模学校均建有3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中小学校均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鼓励学校配建室内“风雨操场”。
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全小学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米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三)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率达100%,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小学和九年制学校不低于0.5平方米/生,初中不低于1平方米/生。
第十三条学校校舍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学校最低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的具体标准见表2:
表2: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学校类别
非全寄宿制学校
全寄宿制学校
规划要求
基本要求
规划要求
基本要求
完全小学
6.54
5.66
13.13
12.25
初中
8.56
6.66
15.31
13.41
注:非全寄宿制中小学规划要求指标、基本要求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平方米/生,初中5.5平方米/生)和食堂面积(1.7平方米/生)。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按国家标准建有够用的普通教室,配齐音乐教室、美术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或图书馆、藏书室、阅览室)、技术教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馆)、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警务治安室、综合档案室、总务仓库、传达值宿室等教辅用房。配齐够用的行政、教师办公用房、教师周转房和能够满足需要的食堂、开水房、浴室和厕所等生活服务用房。
第十五条完全小学、初中宜建楼房,完全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初中的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实验室、专用教室、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筑层高:教学用房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米,初级中学不宜低于3.9米。办公用房不宜高于3米。教职工宿舍不宜高于2.8米。学生宿舍使用单层床的不宜低于3米,使用双层床的不宜低于3.6米。多功能教室、食堂等用房的层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米。
第十六条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教学用房宜采用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采光窗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9米。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玻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防止眩光,严禁使用有色玻璃。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冬春季换气设施。化学实验室及毒气橱应设置有效排气设施。教学、办公、住宿等用房应因地制宜地配置降温和取暖设施。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装备配置
第十七条学校装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和《甘肃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教育装备配备标准》规定,配足配齐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育装备。装备配置要坚持经济、实用、便利、规范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同时,学校应建立维护装备运行的保障机制,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公用经费用于添置、更新、维护教学仪器设备,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服务教育教学。
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常规通用教学设备是指学生通用设备、常规教学设备和学校环境通用设备,其配置既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又要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常规需要,做到安全、规范、适用。课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