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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3/7/22 3:47:23 点击:
准》(Gb/T3976-2002)。黑板、板书工具、多媒体电教设备、计算机等教师常用教学设备的配置要适合各学科教学的需要和创新性教学活动的要求。温度调节、照明、通风、防火、隔音等教学环境与安全设备的配置,要能为师生提供安全、舒适、健康、安静的教学条件和学习环境。

(二)学科专用教育技术设备。

文科专用教学设备配置应适应文科教学的人文性、历史性、多样性、感悟性等特点,便于学生直观感受以及师生互动。应配置能够满足小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语文、外语、写字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满足初中思想品德、语文、外语、历史、地理等课程教学实际需要,同时能适应正常教学安排的挂图、模型、卡片、用表、视听资料、教学软件等设备。

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包括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以及小学科学教室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初中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的要求建设;教学仪器设备按照《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规定的基本要求配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达到上述文件规定的规划要求。

小学、初中音乐、美术器材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7号)要求配备。

小学、初中体育、卫生设备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要求配备。

小学、初中心理健康教育设备按照《甘肃省中小学心理咨询(辅导)室建设标准(试行)》(甘教厅〔2010〕70号)配置。

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应根据课程及教学需要,配置开展种植、养殖、手工、制作等劳技专用教学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每校至少配备一间公共交互式多媒体教学教室,每个班级教室(功能教室)配备多媒体远程设备,实现信号到室(桌),逐步构建网络条件下的教学环境。计算机教室按标准班额配备人手1台计算机。学校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小学生机比12∶1,初中生机比10∶1;有供教师使用的计算机,师机比至少达到3∶1,逐步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

(四)图书馆(室)。

学校要建有藏书室、阅览室,规模较大学校建有图书馆。生均藏书小学15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报刊和电子图书、音像资料和电子阅览计算机。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配备办公设备和生活设备。办公设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作业柜、储物柜、计算机、电话、打印机、一体化速印机等必要设备。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餐厅设备、学生及单身教职工宿舍设施、锅炉房设备等各种必要设备。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内按照每生一床的标准配置床铺。

(六)校园安全设备。

所有学校均应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安全防范器械和紧急报(预)警装置。城镇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校园以及周边均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

第五章师资队伍

第十八条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甘政办发〔2002〕42号)要求,结合教育发展需要,科学配备教职工,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达到国家和省上规定的配备标准,满足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城市为1∶19,县镇为1∶21,农村为1∶23,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比为90%以上;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城市为1∶135,县镇为1∶16,农村为1∶18,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人数比为85%以上。中小学校专职管理人员不高于10%,工勤人员不高于5%。

第十九条学校专任教师学科、年龄和职称等结构合理。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聘任、晋升的必要条件。心理健康教师必须经过教育部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小学新补充教师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新补充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长任职要符合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其中:初中校长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城镇小学及乡镇中心学校校长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校长实行公开聘任制和任期制,每届任期3—6年,可以连任。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5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教师应参加每5年一轮的全员培训。学校应建立校本培训制度,每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按规定配齐必需的行政、教辅和工勤人员。根据办学规模,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从事实验室、图书馆(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劳动技术室、电化教育和教学装备等管理工作的教辅人员,以及符合健康标准的安全保卫、炊事员等专门人员。按规定配有专(兼)职财务人员、学籍管理人员。寄宿制学校每30名小学生、40名初中生配备1名学生生活管理员,并将之纳入教师编制管理。寄宿制学校或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配备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城市中小学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1—2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农村学校要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第二十三条学校规范实施教职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六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学业成绩合格率小学达100%,初中达到98%以上。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合格率不低于93%。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积极开展学生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行为规范与养成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法制教育等;学校德育活动丰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行为规范合格率达到98%以上。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课程,落实校本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学校须使用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民族地区实施“双语”教学。

第二十七条课堂教学设计应科学、完整,体现课标要求,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等学习方式,合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优化教学环节,精心设计作业,提高教学效益。建立教育质量监测制度,采用多元、发展性评价指标,全面评价学生学业质量。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重视体育、卫生、艺术、安全和国防等教育工作。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坚持两课两操,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发展学校传统体育项目,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校级运动会。开展形式多样的艺术教育,发展艺术兴趣小组,每学年举办一次学校文艺活动。学生能掌握两项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和一项艺术技能。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提高学生国防意识,磨练学生意志,锻造坚强体魄。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98%以上。开展营养与健康教育,落实《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推广学生营养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3号),实施健康监测,做好常见病与传染性疾病的群防群控,常见病发病率控制在2%以内。做好预防近视眼教育工作,近视眼年新发病率控制在7%以内。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实验和综合实践活动教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当地青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科技馆(站)、文化馆(站)、图书馆(室)、校外劳动基地、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的指导,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条学校要制定教学常规制度并强化教学常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辅导与批改、实验操作、综合实践活动指导等教学环节有明确的常规要求,定期检查、总结、分析。教务档案管理科学、规范,教师严格执行有关教学常规,实行教师集体办公制度。

第三十一条每个教学班须配备班主任。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关注每位学生的全面发展,做好学生综合评价工作。学校要建立健全班主任家访制度,每学年对每个学生家访不少于一次。加强班主任培训。建立和完善班主任津贴制度和奖励制度,绩效工资要向班主任倾斜,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设立家长学校,定期对家长进行有关家庭教育的培训。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工作,共同创建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以课程标准和《中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全面科学地记录学生发展情况和成长历程。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建立符合本校实际且科学可行的教研制度,定期组织各项教研活动和教学交流活动,并建立起年级间、学科间教学观摩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本教研制度,组织教师集体备课以及互相听课、评课。积极探索网络教研,鼓励教研形式多样化。

第三十五条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水平逐步提升。学校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环境整洁美观,体现育人功能。

第七章学校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义务教育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应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按规模内设分管教学、教研、学生、后勤等工作的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教学班24个以上的学校设立教科室。机构职能和人员职责由学校规定。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年级组、学科组、图书馆、实验室、档案室等都要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和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岗位设置实行全员聘任制;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制度,奖励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职工。学校应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支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安排,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有关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项目和规定标准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帐目清楚,审计合格。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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