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对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生活设施和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食品卫生、设施、消防、用电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校园治安巡逻,加强对学生饮食、住宿、校车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节假日要安排专人值班护校。学校应因地制宜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规定,制定并落实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走读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寄宿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7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寄宿生晚自习时间:小学不超过1课时,初中不超过2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不晚于21∶00,初中不晚于21∶30。小学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小学学生到校时间冬季一般不早于7时50分,夏季不早于7时30分;初中冬季一般不早于7时30分,夏季不早于7时;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不少于10小时,初中学生睡眠不少于9小时。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保证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师生完整休假。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不举办校中校,不设重点班或实验班,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补课。小学无辍学现象,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残疾儿童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5%以上。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严格实行学生流失情况报告制度和动员流失学生复学责任制度。积极推行电子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学生学籍变更手续、资料齐全,分类归档及时。
第四十六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卫生,制定科学合理的食谱,注重营养搭配和饮食卫生,保证学生身体健康。
第八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规定发放。建立公用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增长”,即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免杂费资金、薄弱学校建设工程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
第五十条义务教育经费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单列。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用于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二条义务教育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也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校园校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五十五条各地执行本标准,在校园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等方面,应与实现县市区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目标对学校办学的要求有机衔接,保证持续发展。
第五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遵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非完全小学参照本标准执行。特殊教育学校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