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坚持推动问题整治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在凝聚各方合力共同整治黄河“四乱”问题的同时,全区检察机关特别注重检察公益诉讼同步推进受损环境的生态修复工作,促进黄河流域问题整改与生态修复协调推进。下一步,全区检察机关将在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同时,积极运用《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新规定,全面推广恢复性司法实践,助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全面修复。
新华社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一湖两海”生态环境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请问检察机关在助力“一湖两海”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要工作举措有哪些?取得了哪些成效?
杨树林: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是内蒙古三大淡水湖,担负着重要的生态功能,是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湖两海”生态环境治理,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总书记指示精神,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全面助力“一湖两海”的生态环境治理。具体而言,主要采取以下工作举措:一是积极部署组织、高位协调推进。自治区检察院以“讲政治”的高度,高位部署推动“一湖两海”生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2019年4月,自治区检察院公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措施》,将推动“一湖两海”生态环境治理明确列为全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目标,并提出要注重发挥“源头预防+打击犯罪+生态修复”的检察职能,建立“一体化办案+横向联动+区域协作保护”长效机制,确保“一湖两海”治理取得实效。二是出台司法意见、推进综合治理。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出台了呼伦湖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13条意见”,呼伦湖周边四家基层检察院联合签署了加强呼伦湖生态保护区域司法协作意见,凉城县检察院与七家行政机关出台了保障岱海湖泊湿地意见。三是建立专业机构,实施专业监督。乌拉特前旗检察院在乌梁素海岸边建立了“生态检察室”,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成立了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凉城县检察院在岱海附近设立“生态检察室”,配置专业办案团队,专司岱海保护监督职责。四是更新司法理念、坚持专业修复。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一方面严厉打击“一湖两海”水域刑事犯罪。2020年1月以来,满洲里市检察院已办理呼伦湖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15件118人;另一方面强调生态修复,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2018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围绕“一湖两海”生态环境保护,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2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10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督促修复河湖周边湿地5.5万亩,督促清理污染水域面积107.6亩,督促拆除违法建筑1.9万平方米,督促清理各类垃圾3724.5吨。
《名城早报》记者:.刚才工作情况通报稿中提到“河湖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结案的比率高达95.7%”,也就是说大部分案件并没有进入到诉讼环节,请问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否表明公益诉讼制度缺乏法律刚性呢?
王慧:这样的结果恰恰表明了中国公益诉讼检察制度设计的初衷,检察机关以公益保护为目的,不以诉讼为目标。也体现了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办案理念,即坚持“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司法最佳状态”和“提起诉讼是办案,督促履职也是办案”的办案理念。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就是解决违法行为,不必一定诉至法院,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结合约谈、走访、诉前圆桌会议、磋商等多种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积极有效维护受损公益,公益保护的目的实现了,就不再提起诉讼。
从制度设计的目的看,行政公益诉讼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是维护公共利益的第一责任人,我们尊重行政权优先,坚持行政权的第一顺位,检察公益诉讼不是“零和博弈”不是“你输我赢”“你错我对”而是要通过监督,解决问题,维护好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的目标任务、价值追求是一致的,这是一个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双赢,社会公众多赢共赢的关系。
从办案实践看,坚持促进问题解决为目标,要求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把有限的办案力量集中到“硬骨头”案件上,尤其是容易出现“九龙治水”或者“互相推诿”的“老大难”问题,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统筹协调,督促多个职能部门综合治理,凝聚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合力,共同推动问题解决。而“河湖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结案的比率高达95.7%”,实际上说明我们的绝大部分问题已经通过非诉的方式集中解决了。
从节约司法成本看,在检察公益诉讼中,“诉”是方式而不是目的,最终是要推动问题解决,检察机关坚持依法监督与支持协作并重,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诉前,既提高办案效率,又节约了司法成本,以最小的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
当然,对于经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职,我们要坚决提起诉讼,通过诉的方式,确保受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内蒙古商报》记者:请问自治区检察院是如何以构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内蒙古检察模式为牵引,推动全区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工作?
黄凯:如何探索建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内蒙古发展新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高水平保护,在高水平保护中促进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检察院认真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立足区情、立足职能,提出了以构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内蒙古检察模式为牵引,推动全区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工作。
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内蒙古检察模式的实践路径为“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我们称之为“一体两翼”工作模式。所谓“一体”是指专业化监督,通过提升检察办案专业化水平和检察人员专业化能力来实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全区检察机关探索推动“五个专业化建设”来提升专业化监督水平。一是坚持专业化监督理念,包括预防为主、协作保护、行政优先、系统治理、恢复性司法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理念。二是建立专业化监督机构,包括组建专司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的第八检察部,打造主司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的呼和浩特铁路检察分院,要求各分市院和基层院组建公益诉讼办案部门或办案团队。三是培养专业化监督人员。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全区检察机关通过选拔专业人才、加大培训力度、人员互派挂职等方式建设专业化办案团队。三是建立专业化监督工作机制。通过建立“三检合一”办案机制、一体化办案机制、跨区域协作办案机制,与行政机关联动协作工作机制等构建专业化监督体系。四是完善专业化监督办案程序。针对公益诉讼立法滞后、程序不足的问题,自治区检察院先后出台了多个规范公益诉讼办案工作的文件,并积极建言完善立法。五是深化专业化监督理论研究。积极建立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组织公益诉讼专家论坛,申报公益诉讼重大课题,形成公益诉讼研究成果。
所谓“两翼”是指“恢复性司法”和“社会化治理”。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不能止于惩罚环境犯罪活动,而是应当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式,修复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重新恢复“美丽河湖”的生态面貌。过去的社会治理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一元化”治理模式,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是多主体参与的“多元化”治理模式,很多社会问题需要依托社会力量进行彻底整治。全区检察机关也在积极践行“社会化治理”理念,比如在五原县宏胜平原水库岸线违法倾倒垃圾破坏生态环境案中,检察机关推动地方政府采用了“群众自治”的新型治理方式,通过与水库周边村民小组签订《禁止倾倒垃圾协议》,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水库治理活动之中。
[责任编辑:章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