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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2023/8/10 10:47:17 点击:

来源时间为:2021-07-30

各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秩序,营造阳光公正的义务教育招生氛围和良好教育生态,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21〕103号)及《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焦教文〔2021〕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家、省、市各级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坚持依法治教,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积极推进全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

根据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布、办学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等情况,按“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确定每所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数量。

(二)坚持“以县为主”原则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各校招生工作方案要报经县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坚持优质均衡、严控班额原则

各校要严格控制班额,确保起始年级不出现56人以上大班额。对于入学新生要坚持均衡编班,均衡师资,合理排位,持续推进教育公平。

(四)坚持同步招生原则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组织招生。坚决杜绝提前招生。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各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招生信息,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程序、时间节点以及学生入学咨询、监督举报电话等;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坚持均等就学导向,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当权益。

三、招生对象及范围

全县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全县初中招生对象为小学应届毕业生。

(一)农村公办学校招生范围

农村公办小学、初中招生范围为各乡镇(办事处)所辖行政村,招生计划详见附件3。

(二)全县民办学校招生范围

民办小学、初中招生范围为全县域,招生计划详见附件4。

(三)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对象及范围

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对象为城区原住户子女;在城区购房的常住人口子女;在城区公租房、廉租房居住的常住人口子女;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现役军人(武警)、烈士子女及高层次人才等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城区各公办学校招生范围详见附件1、2。

四、资格审查及相关要求

(一)农村公办、全县民办学校报名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小学一年级新生需提供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焦作市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等证件材料。

2.初中七年级新生需提供小学素质报告册。

(二)城区公办学校报名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城区老住户子女须提供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2.在城区购房的常住人口子女须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未交付的房产、不具备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凡属城区征迁居民利用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子女可在被征收区域或新购商品住房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

3.在城区购房但尚未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属全款或按揭购房的,应提供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还款凭证及水电、天然气等能够证明已在房屋居住生活的有关缴费单据。

(2)属集体住房的,应提供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房产所属单位证明及半年内水电费、有线电视、天燃气等有关单据。

(3)属二手房的,应提供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房屋交易合同(协议)、付款收据及半年内水电费、有线电视、燃气等有关缴费单据。

4.在城区公租房、廉租房居住的常住人口子女应提供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单位证明、公租房(廉租房)租赁合同、半年内水电费、有线电视、燃气等有关缴费单据。属借住或租赁普通民房的,不在此范围之内。

5.在城区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子女须提供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店铺产权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属租赁店铺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及付款收据。

6.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须提供原籍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居住证、居委会证明、务工证明等。

7.属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武警官兵)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的,可优先安排入学,需提供户口本以及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警察、因公伤残警察证明,有相关证书的可交验证书。

8.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教人〔2019〕18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焦政办〔2016〕104号文件印发的《焦作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可优先安排入学。

五、招生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招生宣传(7月26日—30日)

各学校要于7月23日前,将招生工作方案报送县教育局教育股审核备案。经审核后,可通过宣传版面、微信公众号等广泛宣传招生时间、对象、条件、范围、工作流程及监督举报电话等招生政策,力求覆盖辖区生源。

(二)招生报名及信息采集(8月7日—11日)

各公办学校对报名学生的报名资格及相关证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要将有关证件原件收集整理,按一生一档一编号登记好《学生基本信息表》(见附件5)。对证件不齐或信息不能相互印证的,学校要组织教师入户调查,确属辖区内的,由学校负责人和调查教师在上《学生基本信息表》签字确认。民办学校招生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招生审核及网上录入(8月12日—24日)

1.招生审核。(8月12日—20日)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到城区公办学校进行招生审核,重点查看学生报名资格及相关证件。

2.网上录入。(8月21日—24日)全县民办学校及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审核结束并报请局领导审批后,通知各校按通过名册生成招生模板,并导入“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http://ywzs.jyt.henan.gov.cn/)。

(四)网上录取(8月25日—30日)

1.各公办、民办学校根据资格审查结果进行网上录取,县教育局、各中心学校按照管理权限对学校录取情况进行审查核办。

2.处理招生遗留问题。因择校等原因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县教育局根据辖区内学校学位空余情况安排学校就读,并在“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上发布结果。

(五)注册总结(9月10日前)

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学籍,由学校按照电子学籍管理规定,录入国家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县直各学校、各中心学校上报招生情况、留守儿童统计情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统计表及招生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是促进教育公平惠民,兴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体现。各相关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以破解热点难点问题为导向,着力规范招生行为、治理择校热、消除大班额,积极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全面完成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目标任务,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和社会满意度。

(二)规范招生秩序

1.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城区公办学校必须按照划片区域进行招生,不得跨区域招生,招生时要对房产证、户口本、父母双方身份证等报名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乡镇招生原则上只招收本乡镇范围内学生,不得随意跨乡镇招生。

2.严格控制学校班额。各校要严格执行县教育局制定的中小学招生计划(详见附件1、2、3、4)。未经县教育局审批,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和班额。城区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确需转学的,应到教育股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的班额,确保大班额数量明显下降。

3.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禁义务教育学校组织特长生招生或者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挑选生源;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复读生。初中学校不得招收上年已报志愿并已被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复读。公办小学不得招收学前班。同时,全县小学要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鼓励民办学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招生,未经市县教育部门批准,不得到异地组织考试选拔,扰乱当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要坚持阳光招生、廉洁招生,严禁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招生相关人员不得收受礼品、礼金,不得吃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招生秩序。严禁违规向外地区输送生源,对违反招生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焦作市严厉打击跨地区违规招生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焦教文〔2019〕25号)文件要求实行责任追究。

(三)保障学生权益

1.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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