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1-8-31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行为的通知》(渝教基发〔2021〕12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1〕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实施公办、民办学校同权同步招生,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办人民满意教育。
二、入学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21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学校要坚持对其实施追踪。
(二)就近免试原则。本县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也不得以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城区实行“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地产权证(或房屋不动产权证、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实际居住地(查看该户连续最近三个月的水电气缴费发票)一致。在城区购房且实际居住的,视为符合“对口”入学条件。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三、招生办法
(一)本县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县的适龄儿童、少年,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市内户籍)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市外户籍)等有关材料。
3.小学新生须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三)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按照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核定招生计划,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严格管控,不得超计划招生。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四)招生区域划分
小学:1.城区小学招生区域划分。南宾小学A区招收南宾街道横街社区、新开路社区、正街社区、老街社区内的适龄儿童,招收康德、气象局片区的适龄儿童(街心花园康德到民族中学对面的老交警队以东,民族中学对面的老交警队到关门岩公园以北);南宾小学b区招收土地塝以上(含土地塝)到老团结村、勇飞、八一到河坝场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包括隆鑫花漾城、人民小区、1号天街、公园1号),招收南宾街道黄鹤村辖区的适龄儿童,招收大面坡组、红庙组的适龄儿童。师范附属小学A区招收万安街道下街社区、红卫社区(不含南宾小学的招生区域)、较场社区(不含第四小学的招生区域)的适龄儿童;师范附属小学b区招收天泉公路黄泥组至麦斯特至中坝大桥以南到银子洞河沟城南社区的适龄儿童,黄鹿村的适龄儿童。华夏民族小学招收南宾街道红井社区、城北村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渝中实验小学招收南宾街道城东社区内的适龄儿童(不含南宾小学b区的招生区域)。双庆小学招收双庆社区(不含南宾小学b区的招生区域)、粼江峰景片区的适龄儿童,招收南宾街道梁峰村、红星社区及靴井组直至鸭庄的适龄儿童。华丰小学招收万安街道华丰社区和宝坪村辖区内的适龄儿童。第四小学招收万安街道城南社区(不含附小b区招收范围)的适龄儿童、旗山A桥与中坝大桥之间较场口社区的适龄儿童。原思源实验学校招收万安街道龙坪村辖区的适龄儿童全部就读附小b区。万安街道沙谷村的适龄儿童可就读附小b区。下路街道银河社区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就读附小b区或下路小学。
2.城区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于2021年7月20前预报名结束,由县教委教育科、纪监室、督导室、学校组成核查小组,分别到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辖区派出所核实房屋产权证和户口簿信息等预报名入学资格材料。非新招年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证明材料审核按照新招年级的办法执行。
3.其它学校招生区域的划分。各乡镇(街道)中心校在6月15日前根据“就近入学,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进行招生。县特殊教育学校在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适量招收聋哑儿童和智障儿童就读,盲童和重度肢残等残疾儿童可送市内外其它特殊学校学习。
4.入学通知书发放。各校严格按划片招生的原则,分村(社区)统计符合招生条件的儿童情况后,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于7月30日前发放至适龄儿童监护人手中,并组织动员应入学儿童的监护人按时将适龄儿童送到规定学校报名入学;少数班额太小的学校(教学点)可实行隔年一次招生。小学新生入学时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
初中:1.石柱第一初级中学、民族中学校初中部、南宾中学校、回龙中学校初中部、思源实验学校招收南宾街道和万安街道行政区域内有正式学籍的小学毕业生,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确定就读学校;其他中学按照划定区域招生(各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及招生区域见附件1)。
2.招生条件。招收户口在本县内,且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的小学毕(结)业生,不招收已在初中或职业中学就读的在校学生。
3.入学通知书的发放。各中学校于7月5日前将《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放至学生家长(监护人)手中。
4.根据《石柱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的规定,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获得者在县内小学升初中可自愿选择学校就读。获奖的应届小学毕业生所在学校于6月30日前将《石柱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获得者择校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及获奖证书报送县教委教育科备案(获奖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经商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县教委统筹安排到以下学校报名。
小学:华丰小学、双庆小学、华夏民族小学。
中学:民族中学、南宾中学、回龙中学、思源实验学校。
本县进城务工子女报名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在县城区域内)为劳动者购买了社会保险的:①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两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流水账并加盖鲜章(社保部门打印),②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③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用人单位(在县城区域内)未购买社会保险的: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的①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的②合法居住证明,③务工合同,④工资单(不少于6个月),⑤《石柱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申请表》(到原户籍所在地对口招生学校提交申请,由对口招生学校实地核查并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所有小学新生入学均须提供⑥预防接种证明。
3.县外随迁子女报名时须提供暂住证、户口簿到指定招收随迁子女的几所中学选择一所报名。
4.我县引进的优秀人才、入驻县工业园区的企业高管或投资者,按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执行招生程序
1.公布招生入学信息。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晚于6月10日公布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同时要指导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做好“一校一策”招生工作方案。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向社会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2.信息采集和报名审核。6月15日至6月19日,所有申请公办学校入读或申报民办学校入读的适龄儿童家长,须按照县教育部门公布的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www.cqywjybm.com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信息采集。学生若选择就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只能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报名,且公办、民办学校不能兼报。对已完成网上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各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县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对报名对象、报名材料进行审核。
3.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民办中小学于6月20日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县教育部门于6月20日统一组织电脑随机摇号,全程接受监督。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结果产生后,“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学生家长登陆系统查询摇号结果。经摇号录取的学生须在6月21日18:00前登录系统进行确认;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回到所在公办学校录取体系内,按相关规定由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保证公办学校“兜底”,防止学生辍学。6月26日,报名人数达到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完成招生工作。7月30日前,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七)妥善解决特殊问题
1.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力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经国土无房证明,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2.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3.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县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4.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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