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江晚报报道,同学三人相邀垂钓,一人不幸触电身亡。谁该为此悲剧负责?受害者亲属和供电部门各执己见,该纠纷遂闹至法院。该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徐某某是无为县某中学的一名初中学生。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徐某某与其两名同学在无为县留桥村一水塘钓鱼。因久久不见鱼儿上钩,三人遂打算更换鱼塘垂钓。在更换下一个鱼塘的行走过程中,徐某某肩扛的鱼竿触及上方悬挂的10KV高压线,不幸瞬间发生了。徐某某的触电地点在鱼塘西南角的路上,距鱼塘直径30米左右,线路产权属无为供电公司,触电电路为10KV高压线,事发时没有设立警示标志。
徐某某死亡后,留桥村与其父母及部分亲属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供电部门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无赔偿义务,给予徐某某方面困难补助及抚慰金9万元,补偿金到位后,徐某某亲属不得再提其他条件,此协议为该事故调处的终结协议,调处单位为无为县司法局赫店司法所,见证单位无为县赫店供电所。9万元补偿金实际由无为供电公司支付,徐某某父母在无为县赫店镇人民政府财政所领取了这笔钱。
协议签订后,徐某某父母反悔,遂要求无为供电公司作进一步赔偿,双方为此无法达成一致。徐某某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无为供电公司支付徐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款金。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健康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民因生命遭受侵害死亡的,其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无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经营者,负有对电力设施资产进行维护、安全生产和管理保护的职责,该案事发触电事故现场10KV线杆,其在涉案事故发生地的高压线路附近未设立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且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证明高压线造成徐某某触电死亡系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该案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故无为供电公司应对徐某某的死亡造成其父母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责任承担上,法院认为徐某某作为一名在校初中生,未能预见肩扛鱼竿在高压线下行走存在的潜在危险性,主观上有重大过错,是引发事故发生导致触电身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其对触电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即应承担事故的60%责任,无为供电公司应承担40%的责任,扣除已支付的9万元,遂判决无为供电公司另支付徐某某父母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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