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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乌鲁木齐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10/28 9:42:19 浏览:

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对米东区、经开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和乌鲁木齐县农村初中毕业生实施县域内统筹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相关4个区(县)招生委员会可根据辖区农村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和普通高中学校计划数,酌情增加农村初中毕业生招录数量,形成单列招录工作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执行。

经录取学校认定、市教育局审核通过的特长生,普通高中录取时科技类考生中考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2024年第二批次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艺术类考生中考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2024年第二批次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80%;体育类特长生原则上不低于2024年第二批次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70%。

七、规范招生行为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乌鲁木齐市有关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区(县)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做好本区(县)内中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招生宣传等工作。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要求,深入挖掘校舍、师资等资源潜力,增加学位供给,有序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规模。要在填报志愿前,召开考生及家长大会,详细解读招生政策,引导考生及家长正确填报志愿。要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校招生工作,学校纪检委员、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全程监督学校招生工作。

(二)严格落实“九个严禁”。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借读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三)规范招生宣传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广大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名校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各普通高中学校要自觉规范招生行为,坚持实事求是、自我宣传原则,宣传本学校的先进办学理念、学校文化建设、教师风采、育人模式、办学优势和特色、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等。严禁宣传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或公布高考成绩排名,不得委托、默许校外人员或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坚决克服唯生源、唯分数、唯升学的短视行为、功利化倾向。

(四)规范高中学籍管理。普通高中招生及学籍管理严格实行“三号统一”,即:普通高中录取编号、学籍号、毕业证号“三号统一”。未经正式录取,没有取得普通高中录取编号的考生,不能注册高中学籍,不能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不能发放所在学校的高中毕业证。普通高中规定招生班额为55人。各公办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经核对无误后,由市教育局下发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普通高中招生“三号统一”的要求,统一编排普通高中录取编号,同时录入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库形成学籍。各公办普通高中高一新生开学后不再进行学籍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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