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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籍管理!唐山这区印发通知

日期:2023/8/11 15:27:11 浏览:

校核办签章、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其回原年级就读,或者按休学年级安排其插班学习。因重疾致残不能到校学习的,并且已经休学两年以上的,经残疾儿童专家委员会鉴定具备学习能力的,为学生办理复学后,由学籍所在校为学生送教上门或到校随班就读。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升级、跳级

第二十条学生一学年升一级。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在后台统一进行,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一般不允许跳级。个别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可向学校提出跳级书面申请,由学校审核同意后盖章,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基础教育服务中心组织教研员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学生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准予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过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五章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区内跨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主城区范围内因新购住房申请转学的,参照最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要求中规定的划片方案及招生办法执行,非新购住房的不可转学;

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主城区范围内因租住地迁移的,不可转学;

三)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四)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可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根据划片招生原则,自行联系学校。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就近入学与划片方案相结合的原则协调解决,学校不得私自接收片外转入学生。

第二十五条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相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持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根据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转入学生的学籍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上传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和关键证明材料(要求证明材料原件拍照上传),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转入学校应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遵循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纸质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第二十七条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如因特殊原因开学一个月后确需转学的,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

转入学校接收学生之前需要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查询学生电子学籍状态,不得越过学籍管理员直接安排学生进入班级,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跨年级接收学生。

九年级转入唐山市冀东中学的油田职工子女且为路北区户口的学生,为非正常转学,不享受该校唐山市市区的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

第六章辍学、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校要对学生每天出勤情况进行汇总。对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学生,首先要在系统中标注为“疑似辍学”,如果该学生重新回到学校,则对该“疑似辍学”学生进行返校操作。

教师家访劝说无果的,由学校将该学生基本情况及开展“追辍”工作情况、家访记录等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启动“控辍保学”程序。

在经过学校和相关部门核实后,该学生确实不再上学,将该学生学籍状态定为“辍学”。如果该学生确定为“辍学”后又返校的,所在学校学籍管理员直接对该辍学学生进行返校操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及时更新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信息,对本服务区域内的学生家庭情况变化信息及时了解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注。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因出国(境)定居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见附表3),经学校核办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退学。

学生出国(境)定居后又回国并仍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接收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其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类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回校就读。

第七章毕业、升学

第三十二条凡在学校学习期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予以毕业,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办。

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编号、验印后,由学校颁发。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毕业生花名册及毕业证领取登记表,存档年限为永久。

第三十三条各学段(小学、初中)学生升入下一阶段就读时,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未升学的,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每学期初和学期末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六条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七条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22年2月14日起施行。此前区局下发的各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有关文件,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未尽事宜参照《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曹妃甸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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