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02-25
近日,曹妃甸教育体育局印发《唐山市曹妃甸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曹妃甸首次制定关于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既是全区学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稳定有序开展的有力保障。
《细则》体现在一个“细”字上,长达7000多字的实施细则从责任主体、招生入学、学籍注册、学籍异动、毕业升学、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了各级职责主体。《细则》指出: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核办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各级责任主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二是规定了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学籍注册、升级和毕业的要求和办理流程。首次对于因病延缓入学、残疾儿童、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入学问题做了规范、系统、全面的规定;学籍异动从休学、复学、升级、跳级、转学、辍学、退学等方面进行细化,包括政策说明、办理流程、证明材料提交、办理时限等。《细则》的印发做到了“于法有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服务群众”。
三是建立了保障措施和问责追责机制。《细则》要求学校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娴熟掌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学校如违反细则规定,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唐山市曹妃甸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实施,标志着曹妃甸区学籍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使学校的学籍管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曹妃甸教育体育局在今后工作中,将不断完善学生学籍流动规程,完善便民服务机制,完善学生学籍信息和控辍保学管理,为曹妃甸教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一起来看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所有公立和私立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和十二年一贯制的小学部、初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区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生学籍使用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采取信息化方式管理。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办辖区内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学校的在校学生数与电子学籍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核办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汇总、校验、上报、信息更新和学籍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五条全面实施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照“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核办、全国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学校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在应用电子档案同时保留必要的原始纸质档案。
第二章招生、入学、注册
第六条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小学、初中招生范围(片区)、招生计划及其它招生要求,严格按照每年下发的曹妃甸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文件要求执行。各学校要严格按计划招生。
第七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服务区片小学提出申请,学校参照曹妃甸区教育体育局下发的《关于对适龄儿童延缓入学进行审批的规定》唐曹教字[2018]249号文件要求,指导并协助家长办理延缓入学。
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曹妃甸区残疾儿童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具备学习能力,学校要送教上门,并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八条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接续或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之内为其接续学前学籍信息,并建立小学生电子学籍档案;针对无学前学籍信息的学生,学校需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为其新建小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新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见附表1);二)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生学籍主管副校长核办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签字确认;三)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及照片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则自动生成。学校在每学期秋季开学前建立辖区内适龄儿童台账,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适龄儿童入学情况调查,并建立入学学生台账、学籍台账、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台账、在区外就读适龄儿童台账、留守儿童台账、建档立卡学生台账和未入学学生台账,调查儿童未入学原因,并将情况汇总上报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
第九条学校应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在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学生基础信息采集表》及相关印证材料等。八)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第十条小学、初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疑似辍学,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学校应为其建立、接管学籍。各校必须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做到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小学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注册。初中招生在电子学籍系统完成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后进行。
小学班额限定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限定在50人以内。对于暂且达不到条件的学校,最大班额不得超过53人。
第十三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如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审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休学、复学
第十五条学生如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如住院证明、住院缴费收据、检查结果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核办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其电子档案,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其《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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