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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钦州市区初中招生实施办法

日期:2024/11/12 9:16:43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4-11-4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教规范〔2020〕2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24〕27号)精神,结合当前钦州市区初中办学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为确保市区初中学校办学的规范化和管理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水平,2024年市区初中招生对象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小学毕业生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生本人具有钦州市区户口。

2.在市区购房并已实际入住人员随迁子女。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钦州市区申领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且居住证未逾有效期人员的随迁子女。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生本人具有钦州市区户口。

2.在市区购房并已实际入住人员随迁子女。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钦州市区申领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且居住证未逾有效期人员的随迁子女。

4.因事实无抚养人等特殊情况,户口迁入市区的小学毕业生。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区外小学毕业生,应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就读。

二、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

(一)招生计划的制定

原则上要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招生,新生班级按照50人/班编班。

1.公办初中学校招生计划,主要根据市区初中办学资源配置及2024年小学毕业生情况制定。

2.民办初中学校招生计划的下达,要统筹考虑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结合市区民办初中学校办学实际通过申报审批确定。

(二)生源范围

1.公办学校按学区招收。列入公办学校招生对象的小学毕业生,应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及实际居住地址为依据免试就近入学,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依据区域内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学区生源等实际情况,合理分流学生。积极探索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制度措施,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允许同一父母的子女或同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对象同校就读,帮助家长解决多处接送孩子的实际困难,有效减轻多孩家庭负担。

2.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审批机关为市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的,在市域范围内适当跨县招生,但是一律不得跨市域范围招生。民办学校不划定具体的学区,以服务本市小学毕业生为主,主要招收市区小学毕业生,优先满足市区小学毕业生就读要求。

各学校具体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详见《钦州市区2024年初中招生计划表》。

(三)学区划分

根据市区中学办学功能调整情况划定公办各初中招生学校的招生区域(详见《钦州市区2024年初中学区划分方案》)。

三、报名

(一)公办初中学校招生报名时间和方式

2024年市区公办初中招生报名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和“智桂通”移动端等电子平台受理报名和上传证明材料,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报名时间、方式等具体事项另行发文。

(二)公办初中学校招生报名所需材料

1.市区户籍适龄学生。

(1)户口簿:户口簿上户主、学生父母、学生本人页。

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生本人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需提供双方户口簿,户口簿中未能体现学生与父母为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供学生出生医学证明。

(2)住房情况材料。

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拥有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人、房屋地址、交房时间等页)、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缴纳凭证。

②学生所居为父母租住、单位住房或集资房、祖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及政府各类政策性住房等其他情形住房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定监护人在市区无产权住房证明。

③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非市区户口和市区无产权住房,租房居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2.非市区户籍的购房人员随迁子女。

(1)户口簿:户口簿上户主、学生父母、学生本人页。

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生本人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需提供双方户口簿,户口簿中未能体现学生与父母为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供学生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材料。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市区拥有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人、房屋地址、交房时间等页)、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契税缴纳凭证。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户口簿:户口簿上户主、学生父母、学生本人页。

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生本人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需提供双方户口簿,户口簿中未能体现学生与父母为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供学生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市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正面、反面)。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市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所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等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市区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纳税凭证、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三)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报名方式与办法

落实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政策,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信息登记和报名、同步录取,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报名通过钦州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适龄学生在家长指导下自愿选择报读公办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可兼报,选择报读民办学校的,原则上限报1所。已被民办学校录取并已在民办学校缴费确认的,公办学校不再保留其学位。

(四)报名信息审核

1.审核方式。

通过公安、房产管理部门对学生报名材料的真伪进行查验。学生家长对查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线下提供佐证材料,由学校通过公安、房产管理部门对学生报名材料的真伪重新进行查验。

学生家长提供的报名信息必须真实,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报名材料变更和补充。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提供的户籍、房产等信息发生变动,或收到招生系统通知信息补充、完善佐证材料的,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3.审核结果运用。

经审核,学生和家长户籍、居住等符合学区学校招收条件的,安排学区学校接收就读。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要积极配合核查工作的落实,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配合,导致无法对学生所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定的,按调配性生源以调剂方式安排就读。列入公办学校招生对象的小学毕业生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足以确定为公办学校招生对象的,列为民办学校招生对象;所提供的材料不足以确定具体真实地址的,按调配性生源以调剂方式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招生学校就读;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经查实具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属市区小学毕业生的,一律退回户口所在地段初中学校就读,如果该生户口所在地段初中学校学位已满,按调配性生源以调剂方式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招生学校就读,属非市区户口的,原则上不安排就读公办学校。

四、招收原则与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收原则与办法

本市城区户口适龄少年应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家庭住址(房产登记地址,下同)为依据免试就近入学。

非本市城区户口适龄少年(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为主要依据,按合法稳定住所地址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适龄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须为住宅性质,非住宅房产不作为入学依据。

公办学校按学区招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分三种情况,根据户口、房产、居住证、实际居住地及居住年限等条件按以下顺序分批次招收,其中市一中、市二中、市外国语学校限招在学区内实际居住的钦州市区户籍生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有房产并实际居住的非钦州市区户籍生。

1.钦州市区户籍生。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学生本人具有钦州市区户籍,户口、房产、实际居住地在同一招生学校学区内。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钦州市区户籍,学区内无房产,户口、实际居住地在同一招生学校学区内。

①户口在学区内,不实际居住在学区内,因城市改造等客观原因,临时搬离原住址,签订有回迁(回建)协议的,按原住址所在学区学校就近安排入学。

②户口在学区内,学区内无房产,住房为祖屋(祖父母、外祖父母)、单位住房或集资房等,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定监护人在钦州市区无房产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地段学区学校安排就读,不能提供钦州市区无房产证明的,按学生法定监护人房产所在地段学区安排就读。

③户口在学区内,学区内无房产,在学区内租房居住,能够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钦州市区无房产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地段学区学校安排就读。不能够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钦州市区无房产证明的,根据法定监护人房产所在地段学区学校就近安排入学。

如果该批次学生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的,按人户一致优先原则,以户口迁入时间先后和实际居住年限为依据排序,户口迁入时间早、居住年限长的优先。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学区内有房产的非钦州市区户籍生。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有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等三项之一)并实际居住的非钦州市区户籍生。

如果该批次学生数超出学校招生计划的,以房产产权获得时间、实际居住年限为依据排序,房产产权获得时间长、居住年限长的优先。

上述第一、第二批学生家庭在市区拥有多处住所的,根据户口及按常住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无法确定常住地址的,按生活设施较齐备的住房所在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3.非钦州市区户籍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范围内无房产的市区小学毕业生。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非钦州市区户籍,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产,在市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进城务工人员,公办学校有剩余学位的,其随迁子女可由市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原则,结合学校学位情况统筹调剂就读。如果该批次学生人数超出学校剩余招生计划的,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时间、实际居住年限为依据排序,合法稳定就业时间长、居住年限长的优先;如果公办学校招收区域内户籍、房产批次学生后无学位的,公办学校不再招收该批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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